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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一定要还清的,那么如果债务人死亡之后债务怎么办?接下来有关死者的债务可以从死亡赔偿金中执行吗 的内容由律咖网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这是在执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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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债务纠纷变得越来越难处理,特别的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更加严重,有的企业因为债务纠纷导致破产,那么公司之间债权债务问题如何通过法律解决呢?接下来有关公司之间债权债务问题如何通过法律解决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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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承担,也不是是很多人想象中简单,很多人都知道债务承担这个词,却对内在和含义不够明白。接下来有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必备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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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和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有什么关系呢?很多人都分不清楚这些东西。接下来有关债权债务中何谓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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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债务的保证责任。那么连带责任债务要提起诉讼时效的时间怎么计算?接下来有关连带责任债务要提起诉讼时效的时间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在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场合,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主债务的履行期届至,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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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债权与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1.被挂靠者监管不力。挂靠人是对外交易的实际履行者,是造成对外交易违约或侵权的主要过错者,而被挂靠企业允许挂靠人借用其资质进行施工,对挂靠人应当加以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否则应对挂靠人对外不诚信交易产生的违约或侵权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2.被挂靠者可以向挂靠者追偿。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一般存在内部协议,被挂靠企业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追究挂靠人的民事责任,挂靠人最终要承担行为的后果; 3.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其资质“出租”给没有资质的其他民事主体,并征收管理费,却将挂靠经营有可能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问题及其他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风险置之不理,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其非法“出租”行为应付出的代价,避免其将该风险转嫁给挂靠关系外的第三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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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四.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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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后,债务人在货款欠条附注“全体股东签字后才能生效”,因“全体股东”之外延和内涵均不明确,该“条件”既不决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也有悖公平原则,并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据此抗辩债权人。 【案情】 被告刘辅源曾经与他人合作,承建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部分工程项目。2007年至2009年5月,朱水娇(原告谢娟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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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婚前借李某30000元一直未还,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2000元。后来,王某与洪某结婚。婚后第二年的一天,王某遇车祸死亡,获死亡赔偿金30万元。王某死后,未留下任何财产。 【分歧】 王某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财产,用于清偿所欠李某的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属王某遗产,应作为执行财产,用于清偿李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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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应负的举证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析】 此案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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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该项损失,在执行中如何平衡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是令人困惑的难题,笔者认为,为平衡各方利益,应限制债权人不得同时向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 债权人因不同的法律关系先后分别起诉不同的债务人,在实际操作中能否先审一案,中止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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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个人因素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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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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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是什么? 恩施律师 解答: 当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即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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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了解一下按份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随州律师 解答: 按份之债的效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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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孝感律师 解答: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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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 法律咨询: 因为未办车辆过户登记,出了车祸,原车主被判连带责任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我起诉追偿,买受人不出钱,我可以到他家赖皮不走吗? 律咖网律师解答: 可以,欠债权钱,去要债,说得过去的。但别起纠纷,别发生打骂行为。当然这样也不一定有用,最好还是让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还是会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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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相关规定 关于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 1、当事人约定。 2、未约定的或约定无效的为6个月。 3、约定不明的为2年。 依据:担保法26条,担保法解释32条。 担保法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连带债务]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兹有  公司(下称债务人),于年 月 日签署了《委托担保承诺书》,承贵中心接受委托为其提供万元(大写)贷款担保,为维护贵中心的合法权益。本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
咨询律师: 刘波
[连带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可以用公司的资产进行投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但对其他企业投资不能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也应当以其投资额为限,否则将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两种情形:一是现行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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