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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如果保理商在保理期间届满未足额受偿时可以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对保理商未按时受偿的应收帐款承担回购责任。 案情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华通润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华通润公司提供4000万元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授信额度。双方通过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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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租赁的机械实际用于施工,故建设公司应对方某的租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案情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如何处理并不统一。就本案而言,关键要解决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问题,而这又牵涉到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违反法律的行为对民事责任承担的影响问题。对此,笔者持下列意见:    第一,建设公司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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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金鹏酒店和金国樑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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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一单位付清货款,并未同意债务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因此,该债务承担属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宏达预制场并不因此而免责。因此本案应由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处理涉及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辩问题。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或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制度(合同法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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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之规定:对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胡某仍应当对变更后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故本案刘某应当归还李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2‰计算),胡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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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要求赵某承担还款义务,而只能要求经营部承担还款义务。 4、赵某在还款计划上允诺偿还经营部的债务,属于第三人自愿履行,但其作出允诺后又未履行,视为其撤销允诺。在第三人作出单方允诺后应允许其撤销允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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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006年03月27日 近日,我代理原告诉被告xx公司给付加工费及要求该公司股东罗xx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由被告xx公司及该公司股东罗xx对该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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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追偿是内部关系,无论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责任如何分担,都不应影响他们对受害者承担的外部责任。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因此花炮厂和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李某已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亦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李某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在认定作为生产者的某花炮厂应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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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位来解决其冲突。 本案中债权人胡某坚持要求合伙债务人之一周某承担全部债务,而债务人周某主张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债务,法院应从权利本位的价值出发,以胡某的请求范围为限,而不应追加刘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周某应尽到执行合伙事务般的注意义务参加本案诉讼,并受生效裁判的拘束,然后在周某与刘某合伙内部之间产生一种债务关系,当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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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出卖方故意承担债务的行为。“恶意漏债”的行为造成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失,严重影响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是企业产权整体出售后,购买者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的,应将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列为被告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企业以这种形式改制后即行终止,其财产与债务应由主管部门接受并进行清理。主管部门遗漏债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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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于2004年11月5日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陈月高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偿还秦向前人民币9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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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不良债权的追收诉讼 200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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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催要余欠款9000元无着提起诉讼,要求谢某与丹阳旅行社共同担责。被告丹阳旅行社以债务已转由谢某承担因而免责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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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六人实际上就是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为了设立公司通过协议组成的团体,其权限范围是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行为,在此权限范围内,发起人可以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如签订合同等等。 由于设立中公司的最后结果有成立和不能成立两种,因而对设立中公司进行民事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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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偿还环宇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的问题,不应首先讨论投资公司是否放弃了先诉抗辩权或是否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而应当首先讨论投资公司所作的保证与债务人环宇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等所作的抵押之间的相互关系。前者称为人的担保,后者称为物的担保,如果适用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规则,那么保证人责任就有可能会被免除或被减轻,假如保证人的责任被兔除,那么主债权人自然不能再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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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务;二是在参与合伙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本案中,原告谢远辉是为合伙人共同利益在从事合伙事务中受到伤害的,根据个人合伙的性质特征,全体合伙人应对谢远辉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5条关于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原则承担责任。 对于处理本类案件,以下几点还需明确: 1、正确区分合伙关系与雇佣关系、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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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来讲,申请人只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符合法院执行立案的条件,立案后必须执行,否则就会影响执结率。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加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因为没有法律的规定而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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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债务转移的法定要件;再一方面,李某当时没有担保的意思,没有承诺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款计划书也不同还款担保书,而构成担保最根本的要件就是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故李某不属于担保。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李某应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理由是:李某出具欠条,表明其已以新债务人的身份加入到公司对服装厂的债务中,构成了债务加入,公司、李某具有一并偿还欠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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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钱,陈某表示:现在手里也没有钱,不过如果王某向银行贷款的话,其可以帮助担保,但是千万不要让其老公知道。于是王某向建设银行贷款,陈某提供担保。后王某生意亏本,还不了银行的贷款,建设银行起诉,要求陈某夫妻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不知情的陈某丈夫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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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并不表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判断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根本条件在于是否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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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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