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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多因一果”数人侵权以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出现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刘某与李某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向王某的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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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过程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雇主张某和侵权第三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受到损害的雇员王某,其亲属既可以要求雇主张某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享有选择请求权。 【笔者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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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润伦公司赔偿原告三亚公司损失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其中之一被告已履行给付,他被告免给付之义务。 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感到满意,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到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损益相抵规则。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判例学说无不承认此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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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存款 600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追加徐泽能、吕军为被告参加诉讼。①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本案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由于原告存单保管不善,造成卢月桂之子吕军(本案被告)檀自从家中拿出存单,交由徐泽能支取存款,以作为合伙资金,事后,存单的保管人卢月桂对存款的提前支取持默许的态度。当吕军、徐泽能合伙解散后,卢月桂也参加了散伙后的债务清理。因此,本案应由原告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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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谢某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黄某遂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分歧]    该案恢复执行后,就如何执行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继续执行王某、李某,其二人对剩余债务5万元同谢某仍负有连带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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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铲伤,因此判决由被告林均旺赔陈利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合计人民币50635.21元。另一被告村委会对被告林均旺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林均旺不服,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第三人损害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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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宏兴公司实质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号《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民事责任由其开办单位跃进办事处依法承担。原告对被告管锐的诉讼请求,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诉讼索要租金及折旧费35508元的请求,属租赁纠纷,与本案纠纷属于两个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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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使其他债务人免责任者,可就超偿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其各自负担之部分;3、保证人之代位;4、第三人物上担保之代位。可见,民法中代位权,其类型民法设有规定,不宜随便乱设,上述案件中甲向丙请求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定类型代位权之构成要件,也就不宜直接适用代位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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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保证人应当是河西砖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33条的规定,保证期已过,其不应承担责任。在法院询问温某关于签字担保一事时,温某回答“以砖厂的名义担保,而这个砖厂是我个人承包的,有营业执照,所以实际就是我个人担保”。 二、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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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行为不代表某物流有限公司行为,致使原告无法从中山某股份有限公司结取运费,故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归还股权转让费41万元,第三人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对本案中物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唐某不是第三人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转让相应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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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某支行(以下简称成都某支行)因进行有奖储蓄业务,急需200台平价彩色电视机,遂以提供平价彩色电视机为条件,向其开户单位四川省某化学矿山公司(以下简称某化矿公司)表示,可贷给其半年期贷款500万元。化矿公司接受成都某支行提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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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自己与张景卫是合伙关系,又是任洪俊的会计,郑社昌若想及时得到工程款完全可以做到,并不需要以担保人名义签字。郑社昌主张的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是为了便于扣下应得工程款理由不足,不能令人信服。郑社昌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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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夫或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所欠债务是发生在离婚之前,债权人李某当然可以共同向张某和文某双方主张权利,文某当然也就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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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上加盖公章时,已注意到保证责任的变化,却仍然加盖公章,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应视为双方协商变更了原来关于保证责任的方式,即由一般保证责任变更为连带保证责任,应当认定原野公司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已注意到变化的情况下仍盖章确认,致使加重自己的法律责任,只能让人惋惜。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两种区别很大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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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出具《个体信息》,农资推广部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状态为正常。2010年1月,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与邓某连带偿还欠款143547.5元。 【分歧】 个体工商户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孔某和邓某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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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故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对于真正连带债务如何确定当事人问题。 对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应以债权人的选择为标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享有两个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合同当事人起诉,也可以选择起诉侵权行为人。当然,也可以同时起诉合同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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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善德偿还原告戴建义借款本息。该案的裁判引发笔者对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方法的如下思考:1、如何运用证据裁判原则确认借款事实?2、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债务性质?3、如何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理性思考 (一)何为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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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第二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承担,当条件无法成就时,债务承担不成立;或者故意阻止条件不能成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第三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担保。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个观点。对于第一个观点。《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该规定看,丙愿意帮助甲归还全部借款10万元,可以知道丙的承诺行为不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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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九万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能否将雇主范某与建房户施某列为共同被告,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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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间订立债务转让协议书,否则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出具还款计划时虽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也接受了还款承诺,但是李某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所以王某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其次,还款计划书也不是还款保证书,王某没有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的承诺没有保证的意思,因此不具有担保书的性质,所以王某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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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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