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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争议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劳动仲裁、人事争议、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劳动争议调解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因为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就是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因为权利义务引起的纷争。对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就有所不同。有人会选择先仲裁再诉讼,那么到底劳动争议是先仲裁还是先诉讼?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1、劳动争议需要先仲裁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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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劳动纠纷都是和单位协商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法院起诉。那么船员发生劳动纠纷也是这样吗?有什么特殊的吗?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 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流程怎么走 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出海船员因其职业特征,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除了普通的劳动纠纷维权渠道外,还能向海事法院申请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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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被收购以后大幅裁员,集体裁员用人单位可以单独决定吗?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 诺基亚裁员,集体裁员用人单位可以单独决定吗 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4月6日,彭博社今日援引知情人士的消息称,作为与阿尔卡特-朗讯合并后每年至少节省10亿美元开支计划的一部分,诺基亚将在全球30多个国家展开裁员。 该知情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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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与公司解除合同时都会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那么 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下面律咖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背景简介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一个很大区别。但注意,这个不是绝对的,是要看具体情形而定。 二、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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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如果员工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就可以提起劳动仲裁,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关于仲裁时效的?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仲裁时效的法律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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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法院判决以后公司拒不执行怎么办,员工如何应对?接下来有关劳动仲裁单位不执行怎么办的内容由律咖网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网友咨询: 劳动仲裁单位不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胜诉后,劳动者可以携带生效的裁决书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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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拖欠工资但是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到法院起诉应注意的事项: 一、起诉需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到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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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应注意写好申诉书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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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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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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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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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岗位调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调整到哪个岗位,调整后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如何,不是可以随意决定的。甚至,如果原岗位的劳动强度、员工的工作情况等不能证明,与员工又没有沟通到位,企业进行调岗调薪的动机难免被质疑。企业不能因为主观动机是照顾、保护女员工,就单方面地决定相关问题,特别是薪资标准等敏感问题。我们来看广州中院判决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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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女职工怀孕遭解聘
车女士于2003年11月入职佛山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3000元。2004年5月,车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8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车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车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车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即使约定也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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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中怀孕的女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律师界对此问题也都存在不同观点。有的人持否定态度,认为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试用期中怀孕女工的劳动关系。理由有二: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女性担任着繁衍人类的重要使命,本该倍加保护和爱护。身为企业家或老板应该具有基本的人性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但也有人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怀孕女工也没有“免死牌”。也就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本人持第二种观点。 持否定态度的人,如果从人性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层面来谈,当然无可厚非。但我们今天只能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谈论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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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调整员工的岗位?其实这是劳动者难以获得经济补偿问题的延伸问题。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可能需要辞退部分员工,但又不愿意主动辞退员工。原因有二,一是如果主动辞退员工必须要向被辞员工支付一笔经济补偿款。二是如果主动辞退员工还会面临来至劳动保障部门的压力。因为被辞员工可能会向社保部门申领失业金。鉴于以上原因,用人单位往往不主动辞退员工,而是用倒逼的方法让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惯常的做法就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员工的工资。 工作岗位即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必备且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它的确定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据此可知,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调整员工的岗位。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该法条,往往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款,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个条款看起来本应无可厚非,但却成为日后用人单位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霸王条款。 所以我在此提醒准备入职的人,当看到劳动合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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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李淑芹“三期”女职工是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上一种对“三期”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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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国发【1978】104号 【执行时间】:1978年6月2日 【相关条例】:《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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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目前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或许将进入改革试点,主要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引来很多的争议,当然也有专家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必要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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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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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八十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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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2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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