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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印花税。 1、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并划线注销。 2、租赁合同如果只规定了月(或年、或日)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如果税金在五百块以上,或者要反复贴花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房产公司事先拟定好的,买受人只是在买房时在合同上直接签字即可,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称为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或合同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或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0年4月,我在被告处购买房屋一套,约定7月1日交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不产生合同上的约束力。 首先,aa公司与周某某之间所签xx物流货运单中限额赔偿条款系周某某为与不特定对象交易时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角度出发,特别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应履行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格式合同] 合作拍摄电影合同(一)
电影很多人都喜欢看,很多人也想自己拍摄电影,但是由于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只能停滞不前
咨询律师: 胡骅
[格式合同] 出版物出版合同
随着出版的东西越来越多, 出版物出版合同成为大家所关心的问题,本文 版权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出版物出版合同的范本是怎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物出版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有的_________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定义: 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格式合同] 合同格式条款
:签过合同的朋友都知道,有些合同上面有些条款是事先印好了,只需要您同意并不会与您商定的。这些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格式条款,这种条款由于其不可商量的性质,有时会称为一方欺压另一方的工具,但国家对这类“霸王条款”有严格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咨询律师: 胡骅
效力规制的立法完善 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法律规制,无非是立法规制和司法的规制。立法规制无疑是最根本的规范方式,也是进行司法规制的法源基础。在肯定网上格式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立法规制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般法规定和特别法规定。前者如在民法中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原则性规定,而网上的商品交易当然适用民法的规定。当前我国的情况就是这样。后者则要对不公平合同进行专门立法,这是形势所趋。
咨询律师: 胡骅
的义务和责任,使相对人享有 较少的权利承担较多的义务和责任,且没有完善的电子格式合同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性较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论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谢波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又称为格式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同时也对合同自由原则提出了挑战。
咨询律师: 胡骅
【案情介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格式合同] 如何签订家居装修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拥有一个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成为了大家共同的追求,家居装修也随之悄然兴起。可是,你又是否清楚房屋装修应当注意那些问题,又该如何签订装修合同呢? 一、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在家居装修过程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一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个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消费者与装修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格式合同的特征决定了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而且,格式合同属于私法调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不同于属于 公法范畴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企业的签约水平、减少纠纷的发生而推行的 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 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均未对格式合同作出规定,这是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的。正在制定 中的统一的合同法应当总结当前格式合同的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寄货物时应注意的格式条款等问题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520840484) 一、基本案情 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系美国某知名电子器件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负责在中国区域内代销电子元器件。科技公司的库房每天对外发货量约100件次。2008年5月20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该认购书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18日,原告刘嘉妮在《地产周报》上看见被告北京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房地产公司”)刊登的关于“北京新源大厦”的销售广告,该广告宣称该楼盘于2005年年底前入住。原告刘嘉妮认为该楼盘的位置、价格、将来的升值空间都比其他的楼盘占有优势,而且该楼盘能在年底之前入住,心中甚是满意。遂于被告新源房地产公司联系,并约好了与被告签订《认购书》的时间。 2005年9月21日,原告刘嘉妮与被告新源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新源大厦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由原告刘嘉妮认购新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新源大厦c1203号公寓,建筑面积202.18平方米,签订认购书之日支付认购金30000元,并于2005年10月20日或之前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认购书同时约定,该认购金在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转为定金,如买方(即刘嘉妮)在上述期限内不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卖方(即被告新源房地产公司)有权没收买方已交付的全部认购金。 原告刘嘉妮在签订认购书时发现,认购书中并没有关于入住时间的约定,遂向被
咨询律师: 刘波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其所划分的依据乃合同之内容是否为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而他方惟得依既定之条款加入,若是,为格式合同;若否,则为非格式合同。依此分类,合同多为非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也隐含着对合同的一般分类方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格式合同] 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消费领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 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由于这种合同不是与消费者协商制定的,消费者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在签署合同时,消费者务必要注意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存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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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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