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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买卖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咨询律师: 胡骅
收购方式取得控股地位,收购方必须考虑《证券法》81条的规定,即投资者必须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而所有股东就不仅包括流通股股东,还有非流通股股东。 如果要约中的收购价低于流通市价,流通股股东不可能转让所持股份,要约的实质只是收购方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交易。如果非流通股只集中在少数法人手中,收购方大可不必用“要约”方式,以协议方式更简洁,成本相对低廉。
咨询律师: 刘波
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零预受”、“零撤回”情形收尾。 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成商集团股份的要约期间为2003年8月4日至2003年9月2日,要约价格确定为:社会法人股每股2.31元,流通股每股7.04元;要约股份比例社会法人股占9.47%,流通股占25.15%。从股权比例上看,由于成商集团非流通股比例为74.85%,因此,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如果预受要约流通股比例超过0.
咨询律师: 胡骅
复星巧避规则收购南钢——中国首例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2003年3月12日,南钢集团公司与复星集团公司、复星产业投资、广信科技共同成立南京钢铁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复星集团与复星投资持有新公司60%的股份。4月1日,南钢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占总股本70.95%的南钢股份国有股35760万股作为增资注入新成立的南钢联合。在未获得豁免的情况下,占总股本7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全资子公司 [3]。至此中国大陆上市公司间第一起要约收购案例成功完成。 (二)收购方简介 收购方中国石化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于2000年10月18日、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3地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2001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截至到2005年年末总股本为867.02亿股,其中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有的国有股占总股本的71.
咨询律师: 胡骅
松下电器周四宣布,该公司将以8184亿日元(约合94亿美元)要约收购三洋电机和松下电工(panasonic electric works co.)。该交易将有助于松下电器扩展其再生能源业务。 松下电器在周四的声明中称,该公司可能将发行最多5000亿日元新股,以协助完成交易。该公司将以每股138日元的价格收购三洋电机所有流通股份;并将以每股1110日元收购松下电工全部流通股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要约] 要约收购义务
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这项义务可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得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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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 强制收购要约的发生条件,亦即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被通俗地称作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由于各国在市场结构、股权分布以及证券市场收购活动的实际情况等方面各不相同,以及各国政府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上的差异,对于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以及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国的规定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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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英文简述 英文原文为tender offer 特点 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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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要约收购的特点
要约收购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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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要约收购的简介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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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选择,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收购模式。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二是股份限制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豁免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实施可触发法定要约收购的增持行为时,依法免除发出收购要约义务。在中国,受理和批准豁免收购要约请求的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在符合下列情形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1)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增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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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豁免情形作了细致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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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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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立法一般都要求要约人在公布收购要约前履行一定的通知、登记、申报或报批手续,以便证券监管部门及时作好监控。各国对要约人公布要约前的法律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1)呈报 根据《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要约人必须在要约公告前向中国证监会呈报要约收购报告书。纵观各国立法,呈报有实质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两种,我国属程序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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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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