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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应发出收购要约。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应当根据其要求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收购人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人上述15日内。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未对一些异常情况作出特殊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与合同法中的要约生效原则不同,收购要约的生效是以公布为标志,收购要约一经公布即生效。 (2)收购要约期间计算的开始 各国一般都将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作为收购要约期间起算的时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场地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要约] 全面要约收购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收购),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以收购要约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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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要约收购规则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要约] 何为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根据《证券法》,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 四、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保证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交所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日前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明确了要约收购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该业务指引,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收市前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承诺则要约于该合理期间届满后失去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
咨询律师: 胡骅
[要约] 关于要约的定义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按照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一般被定义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要约仅仅是一个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还不能算是法律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要约]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咨询律师: 胡骅
[要约] 对要约的拒绝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 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通知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应当认为要约尚未 生效。 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 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 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
咨询律师: 胡骅
[要约] 要约的效力期间
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 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 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要约随即丧失效力。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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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要约的约束力
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 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
咨询律师: 胡骅
[要约] 合同之要约
合同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要约] 要约应具备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首先,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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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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