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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经常会发生土地纠纷,那么有时候会闹大之后就会打官司,在法院立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宅基地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他的土地并没有卖给邹某,而且土地承包证还是他邵某的名字,所以土地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并要求将未征收的余下几十亩土地和山林等也要收回,由此双方发生争议,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土地补偿款等全部归其所有,邵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形成本案。 律师意见: 一、农村土地并不是不可以买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纠纷]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审判实务中,谁应是该类纠纷案件的被告?各地做法不一,从最高法院公布的福建及河南省有关法院的案例看,这几个案例均是将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当作共同被告来对待并下判的,但对村委会如何应与村民小组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案例中的一、二审法院均没有作出说明。房地产律师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与其他案件比较有其不同的特点:案件的原被告固定、诉讼标的固定、案件引起的原因固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规定来看,明确规定了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即遭受来自于相邻不动产的污染物侵害时,此种侵害如果是轻微的,或者按地方习惯认为不构成损害的,则应当容忍,不能阻止相邻不动产排放或施放污染物。只有此种侵害超过必要的限度或者可容忍的限度时,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 (发稿日期2014/10/14) 郑政文[2014]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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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更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方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签署装修合同的时候,不少人会对合同上的各种词汇感觉到迷惑,发包方、承包方等是指哪些人群?他们各自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如果不了解这些用词,你很有可能会陷入家装纠纷当中,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些词汇的介绍吧。 发包方:有权装修的甲方 在合同上往往会看到发包方这一个字眼,有时候会以甲方来代替。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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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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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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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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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有自己财产,可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当村民小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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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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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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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颁布日期:20050729 实施日期:200509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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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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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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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审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发布,吉高法[2008]24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坚持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坚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原则。其实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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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甲原有家庭承包责任地6亩,承包期限30年,由于其外出打工,把该5亩地转包给本村村民乙,每亩每年交甲350元。现在该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款10万元,甲乙双方就征地补偿款归属发生纠纷。      案件分析:    农村土地征收后,应对土地所有人及用益物权人(即承包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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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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