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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预防方法(二) 4、加强对土地受让方的资质审查,适当提高市准入门槛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爱方,一般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国家实际上采用的是双重登记的方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依法签约、确保合同效力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属于特殊主体,及出让方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按说,在大力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法律意识、法律水平都应当高于作为一般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签订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似乎不太可能。但在现实中,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少见。无效的出让合同不仅使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而且还常常造成国家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
咨询律师: 胡骅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都是为了特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需要法定的资质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条、第5条等),因此可以说公民个人以及没有开发经营资质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能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立法上的滞后、管理上的混乱、实务操作的不规范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并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和诉讼。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纠纷,处理难度大,情况更复杂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预防方法 1、依法签约、确保合同效力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属于特殊主体,及出让方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按说,在大力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法律意识、法律水平都应当高于作为一般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签订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似乎不太可能。但在现实中,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少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国家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收、促进农民增收等多项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土地经营比较效益的相对提高,使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空前高涨,也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为进一步了解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出让土地范围、出让土地用途、期限、出让金等作了详细约定: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南太公司代征道路及绿化带面积33533平方米。
咨询律师: 胡骅
琼海市富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海南安大略园林工程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二审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琼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富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加积镇先锋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陈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贻春,该公司副总经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特别是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随着土地的收益显著提高,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会遇到以下疑难问题。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如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进行定性,直接影响到处理该类合同纠纷时的法律适用,是适用合同法,或适用民法等。
咨询律师: 胡骅
上海三海工贸总公司与上海王桥工业区联合投资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海工贸总公司(下称三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有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王桥工业区联合投资开发公司(下称王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辉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刘炯,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引出无效婚姻
土地纠纷引出无效婚姻 一起草原承包纠纷案件三级法院三年来几经审理,日前终于在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杨桂芬与原告之夫路德生于2000年12月21日与被告乌兰图嘎村委会、乌兰图嘎畜牧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二被告将乌兰图嘎村拥有使用权的约170公顷草原承包给了原告丈夫。合同约定草原承包期限10年,从2000年12月起至2010年12月止,每年交纳承包费3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起草原承包纠纷案件三级法院三年来几经审理,日前终于在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杨桂芬与原告之夫路德生于2000年12月21日与被告乌兰图嘎村委会、乌兰图嘎畜牧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二被告将乌兰图嘎村拥有使用权的约170公顷草原承包给了原告丈夫。合同约定草原承包期限10年,从2000年12月起至2010年12月止,每年交纳承包费3000元。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实行土地国有与集体所有,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同当事人对于土地、自然资源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产生权属纠纷时,解决途径如下: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先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具体机关为:单位之间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争议的,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上述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无偿收回,势必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按照“谁用地,谁补偿”的土地使用模式,为充分发挥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效益,兼顾各方的利益,《解释》第13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文分析“农转非”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纠纷,对于这一点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若干政策措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 审判实务中,谁应是该类纠纷案件的被告?各地做法不一,从最高法院公布的福建及河南省有关法院的案例看,这几个案例均是将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当作共同被告来对待并下判的,但对村委会如何应与村民小组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案例中的一、二审法院均没有作出说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土地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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