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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财产清偿债务?
发表时间:2014-12-20 浏览次数:217

【案情】

王某婚前借李某30000元一直未还,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2000元。后来,王某与洪某结婚。婚后第二年的一天,王某遇车祸死亡,获死亡赔偿金30万元。王某死后,未留下任何财产。

【分歧】

王某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财产,用于清偿所欠李某的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属王某遗产,应作为执行财产,用于清偿李某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属不属于王某的遗产,不能作为执行财产,用于清偿李某的债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2、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时间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属不属于王某的遗产,不能作为执行财产,用于清偿李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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