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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结束。 由此可见企业不得在出现上述事实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以单位是否明知作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单位是否知道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员工怀孕的事实,单位都不能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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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办案一般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一、决定受理: 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先行调解】 1、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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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超过八成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仲裁请求集中在如下九项之中: 一、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自职工在单位工作之日起30天内,单位应当与职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单位将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二、解除、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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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职工带薪年休假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带薪年假标准 工作年限(y)带薪年假天数(d) 1年≤y<10年d=5天 10年≤y<20年d=10天 20年≤yd=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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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应注意的问题申请仲裁应注意的问题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应协商一致,达成同意将双方之间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某一具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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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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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讲的普通仲裁即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普通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普通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同。 普通仲裁因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名称为h x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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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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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有24件,涉及仲裁协议不成立或无效的8件;涉及当事人未获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通知、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或仲裁地法律的12件;因涉及部分超裁而被部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2件;因涉及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的1件;因涉及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1件。 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实践,充分表明了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的支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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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仲裁协议第三人之解析
所谓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签订者,因合同转让等缘故成为仲裁当事人,直接提起或者被提起仲裁。从《解释》的规定来看,仲裁协议第三人问题主要包括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效力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 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 仲裁当事人变更是指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中,由于特殊事由,仲裁当事人由程序以外的人取代参加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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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任担任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5、回避后的程序。仲裁员回避后,当事人可以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此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需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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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2015年劳动仲裁申请程序
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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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的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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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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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公司拖欠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高某看到该解除通知书后,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疑问,为此,高某咨询了我们,笔者对此给出了如下答复: 首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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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雇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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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对自己的非职务技术,应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完成技术成果的人,主要不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是自行研究完成的成果。非职务技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人。非职务技术成果人,将自己的技术转让给本公司后,在自己离职后,应否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呢?对此,笔者认为,非职务技术成果人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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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最直接立法意图是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较多的体现了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对员工的倾斜保护。该法将与新劳动合同法一起,对贵公司的用人、用工制度及劳动争议的处理造成较大影响。就该法的特点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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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案件举证责任问题
争议时,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⑵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劳动时,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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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两者之间的联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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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0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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