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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标准
发表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78

一、带薪年假含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带薪年假标准

工作年限(y)带薪年假天数(d)

1年≤y<10年d=5天

10年≤y<20年d=10天

20年≤yd=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不享受带薪年假情形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应休未休带薪年假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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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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