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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办案一般程序
发表时间:2015-07-30 浏览次数:3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一、决定受理:

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先行调解】

1、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调解不成:仲裁庭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进行仲裁,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1)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不予受理:

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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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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