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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问题
发表时间:2015-07-13 浏览次数:1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规定明确了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和伤害他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伤害的,分为三种情况: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非他人因素造成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自己伤害自己,如雇员为雇主收割粮食时被玉米杆扎伤,自己搬东西砸了自己的脚,都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雇主雇佣的其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则也有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当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没有雇佣关系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人伤害的,分为两种情况: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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