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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实行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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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作为刑罚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概言之,就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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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能适用数罪并罚。 我国对数罪进行并罚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对不同的刑种采取的并罚原则并不一样。 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个或者几个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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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计算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也就是说: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先并后减:是指与原来已判生效的执行刑并,而不是与原判宣告刑并 同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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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天津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作出了电话答复,明确指出“对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应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根据上述观点审判实践中通行的操作办法是,先确定后罪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再往后顺延10日,即为判决生效日期,并以该日期为计算前罪残刑以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的起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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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71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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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具体规定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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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一罪与数罪
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一罪与数罪形态,在刑法理论上亦称为罪数形态。研究罪数形态的理论,则被称为罪数形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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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情形
法定其他数罪并罚的情形 1、非法行医又非法实行节育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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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适用情形
都需数罪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下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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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争议,处理上也不统一,有必要研究,以统一毒品再犯的认定标准,避免量刑失衡。 有意见认为,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毒品再犯,仅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毒品再犯实质上是累犯的特殊情形,要同时遵循累犯的认定规则,把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的“判过刑”理解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不应认定为毒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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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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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门、撬窗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20元及手机、摩托车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012.40元。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书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书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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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浅议附加刑数罪并罚
中操作起来也非常便利。但我国刑法中对附加刑的数罪并罚原则却规定得过于简单,仅在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而且这一规定只对一种情况适用,即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并处不同的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按合并原则处理,即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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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如今数罪并罚
经常混迹于赌场,还伙同他人设立赌局,诈骗别人的钱财……上周五,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就该诈骗案出庭支持公诉,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3.8万元。 据了解,周某平日里游手好闲,最大的爱好便是赌,在2004年和2006年,他就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过两次。赌博有赢有输,为了“捞”钱,2007年,周某和几名“兄弟”设了个赌局,在赌博的过程中诈骗他人的钱财。东窗事发后,他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可是,此时的周某还是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而且还是一样的手法——诈赌。2009年6月,周某的缓刑被撤销,加上新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谁料到,刚宣判不久,侦查人员又在审理一个涉黑案件时,发现周某在2004年、2007年两次和涉黑人员合作诈赌。最终,周某因三次诈骗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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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罪处罚: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第329条第1款。 ◆法定数罪并罚: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数罪并罚。 5.对牵连犯(含个别吸收犯)的特别立法例的总结 说明:为了方便复习起见,本总结包含对个别吸收犯的处理;凡未特别说明的,“第某某条”均为《刑法》法条): ★包容犯: ①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第2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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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相比,“先减后并”更为严厉。 数罪中有同种数罪、不同数罪之分。判决宣告以前即已被发现的同种数罪,不适合用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的性质,无论与前罪属同种或异种,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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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作为刑罚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概言之,就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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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制度
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2、数罪并罚原则的展开——体现为相关的方法、规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不同的适用情形:吸收原则适用于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同时存在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理解限制加重的“限制”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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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该种并罚的基本特征是: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均已被发现的;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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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2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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