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罚运用 > 数罪并罚
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自1997年新刑法制定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过补充和修改过,笔者近期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时,引发了对该制度的重新思考,发现现行刑法中该制度的规定比较简略和粗疏,可能造成了司法实践对一些问题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的问题。本文拟探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几个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一男子投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触犯五罪被判刑。2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华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以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笔者认为,他们都只是从某个侧面对所涉问题进行探讨,并未能在整体上予以把握。 首先,“数罪并罚论”所持的一条重要理由,是认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及理论看,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如果从牵连犯理论发展的表面上看,似乎确实如此。费尔巴哈1815年在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只有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准确把握罪数与正确适用数罪并罚,才可能作到对犯罪分子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 司法实践中,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建构在“犯罪构成”的法学理论上。司法界普遍认为,行为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现象,应当加以数罪并罚。然而,刑法解释,无论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抑或审判解释,是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与变动不居的事实之间的媒介,法律解释的过程,也是法条蕴含价值的实现过程。对“时间差”现象主张从“有利于犯罪人”出发与限制加重原则存在相悖之处。法律是公正的化身,通过形式的法律实现实体的公正也是国民对于刑法的期盼。不能人为设定某个目的或标准,再用这个前提去曲解制度本身。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和想象竟合犯
但因其只有一个行为,也就不存在有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问题。 罪并罚和想象竟合犯之间的联系都是有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区别在于数罪并罚是对数罪合并处罚,竟合想象犯则是的实质上是只有一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徒刑七年六个月(即决定执行的是总和刑期本数)。“限文”认为,如果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总和刑期或者最高刑期本数,就会出现三个问题:一是无法体现数罪并罚的立法本意,二是违背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本意,三是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出现根本性矛盾,因而是错误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构罪,但其行为的产生已经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深,不思悔改,劳动改造没有在他身上起到明显效果。因此连续犯从首次行为计算累犯的期限,有利于贯彻累犯制度设立的宗旨。 2.从连续犯的首次行为计算累犯的期限,便于司法工作者对累犯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就成立单纯的一罪。例如某甲与某乙有仇,某甲有意要杀死某乙,于是持刀将某乙杀死。这样某甲就构成了一个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数个行为,就构成实际的数罪。例如:某丙在某丁家盗窃了很多财物,之后为了毁灭罪证,放火烧毁了某厂的厂房,这样某丙出于盗窃和放火两个不同的主观故意,实施了盗窃和放火两个不同的行为,具备了盗窃罪和放火罪的犯罪构成,因而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两个罪,这就是实际的数罪。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数罪并罚]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就是当一个人犯了数罪的时候,法院对数罪分别判刑后,最后这些刑罚之间如何合并执行的问题。数罪并罚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
咨询律师: 刘波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咨询律师: 刘波
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只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罪状及其量刑幅度,对在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未作出规定。上述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行为,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未作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案而言,被告人顾某原犯寻衅滋事罪所判刑罚在其犯新罪被刑拘时已刑满而无剩余刑期,还应与新犯的破坏监管秩序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决书中可仅表述为:被告人 顾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余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三)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咨询律师: 刘波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情况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果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