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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发表时间:2012-08-02 浏览次数:476

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较为复杂,笔者拟以我国刑法第216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罪为例进行论证说明。

1.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而生产销售的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又是伪劣商品的,如何处理?在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不过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一种方法行为或者手段行为,故而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按一重罪处罚,在此种状况下,由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这一节的罪要重于假冒他人专利罪(从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进行比较而得出的结论),因而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有关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2.如果行为人根本就不是某专利的专利权人,却声称自己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表示愿意转让该专利,受害人信以为真,购买其专利。对此情形应如何处理?学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确有专利的存在,而且在专利的保护期限内,这时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诈骗行为属同一个行为,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这就是要按照诈骗罪来定罪量刑。其二,如果声称的专利纯属子虚乌有,从我国关于专利法的规定来看,冒充专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此种情况下,直接按诈骗罪处理即可。

3.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以假冒专利方法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案件。其具体手段是以虚假的专利权证书或者冒用他人专利权证书所表示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或者作为与他人联营的出资,而诈骗财物。笔者赞同有的学者的观点,对此种情形的处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①(1)如果所冒称的专利确实存在并在有效期内,行为人之手段行为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目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根据处罚牵连犯的一般原则,从一重处断;(2)如果所冒称的专利并不存在,则其手段行为只是专利法上的“冒充专利”的行为,不属假冒专利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因而只应对行为人以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论处。

4.如果当广告主发布广告时,谎称自己的产品或技术是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而该产品技术专利权实为他人享有,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虚假广告的内容之一,此时属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此时既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又构成虚假广告罪,择一重罪处理即可。

5.行为人不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该商品上标注其专利标识,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此时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另一个为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标识权的行为;行为人有两个犯罪故意,即假冒他人商标故意,另一为假冒他人专利的故意;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即他人的商标权和他人的专利标识权。由此可见,在此种情况下,完全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假冒他人专利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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