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5〕34号 |
颁布日期:2015-11-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和《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30日
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根据《安徽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5〕742号)以及商务部、国家标准委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试点,在托盘循环共用、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信息服务和标准化工作基础四大领域,以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为导向,着力推动物流标准化应用,构建一体化运作、网络化运营的现代物流产业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培育龙头企业、培育规模聚集区、健全服务网络、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为手段,试点工作期满后争取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培育3至4家具有一定规模的本土托盘租赁、生产企业,全市托盘标准化使用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二是按商品门类,建立“3+N”条城市共同配送服务网络,实现“网订点取”;三是建立托盘质量检测与认证机制,进一步做大做强安徽新芜绿色包装产业园;四是推动龙头企业参与国家物流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形成一批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或基地;五是建立物流行业统计监测体系,争取将我市部分物流企业的数值指标打造成为全国物流指数的采集点。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托盘循环共用体系。
1.提高标准托盘的使用率。将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规定的1.2米×1.0米托盘(含托盘笼、周转箱等,下同)作为推广应用的标准托盘。支持托盘租赁企业以商贸、物流企业为对象,普遍出租使用标准托盘;支持其对非标托盘进行批量标准化更新和改造。试点工作结束时,标准托盘在市内流通环节的使用率达15%。
2.提升托盘循环共用水平。支持同一家托盘租赁企业为商贸、物流以及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全程托盘租赁服务;或者与周边城市的相关企业结成托盘标准化联盟,共同在市外推广使用我市地产标准托盘。鼓励商贸企业集团、物流企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对其下属企业统一推进使用我市地产标准托盘,并以其为集装单元,实现带盘运输和随货转租。
3.推广标准化设备与技术。支持托盘租赁企业拓展流通环节的包装循环利用业务,对外出租农产品、食品、医药专用冷链、调温周转器具。支持托盘租赁、生产企业更新和改造与标准托盘相关联的仓库、货架、叉车、月台、分拣、维修和输送车辆等设施设备。鼓励托盘租赁、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以标准托盘为集装单元的物流标准化设备和作业规程。
4.创新托盘共用服务模式。支持托盘租赁企业采用“托盘+互联网”模式,对标准托盘的租赁业务实行一体化、标准化管理。支持托盘生产企业更新和改造标准托盘以及相关周转器具的生产线,建立质量检测和认证机制,多方面为托盘及相关周转器具的循环共用提供专业化服务。健全安徽新芜绿色包装产业园管理机制,完善其孵化、培育和促进职能。
(二)构建城市共同配送体系。
1.培育城市配送的运营主体。按照家电、日用快销品、农产品和电子商务等门类,在物流、商贸企业中,分别培育城市共同配送的运营主体,并统一配送标识、配送仓库、配送车辆、配送线路、配送站点和配送时间。通过试点和引导,最终实现城市配送服务对市区内社区的全覆盖,且功能多样化,达到配送企业的共同化、标准化、智能化和集约化发展。
2.推动配送单元的标准化。支持配送主体按照商品门类和配送线路设置配送中心仓,并配备标准托盘以及货架、叉车、分拣、调温、节能、卫生和安全监控设备等。支持配送主体普遍采用新能源汽车以及标准三轮车作为城市配送的运载工具。支持以上述中心仓和车辆为单元,利用卫星导航和实时通信,联接互联网,建立供销配运一体化的全程调度系统。
3.健全城市配送的经营网络。支持配送主体与商业企业、信息平台联动,拓展日用工业品“中心仓+互联网+社区配送点”的分销网络。支持配送主体与农业企业、信息平台联动,采用农产品“种养基地+互联网+社区菜店”的分销网络。鼓励配送主体与融资类企业合作,围绕着物流设施、设备以及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依法共同开展供应链融资服务。
(三)构建物流信息服务体系。
1.建立公共的物流信息平台。以《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开发指南》(GB/T22263)、《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开发指南》(GB/T23830-2009)和《第三方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案例指引》等为依据,建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制定完善的交易规则、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通过市场化运作,对外开放数据接口,扩大在线用户数量。
2.拓展信息平台的服务功能。支持信息平台强化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车货监控、金融结算、质量诚信和路况气象等服务功能,并实现与政府、协会、企业和社区信息系统的对接。支持信息平台开展托盘共用和城市配送等物流信息服务业务。鼓励信息平台、科研机构利用大数据、供应链、众筹等手段,编制行业发展指数,整合线下资源,推动智慧物流发展。
(四)夯实物流标准化工作基础。
支持行业协会利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市物流行业运行监测系统,定期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支持行业协会在托盘共用、城市配送和信息服务等领域内,汇编有关标准化先进案例、印发相关图书资料,开展贯标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鼓励行业协会与托盘租赁、生产企业,配送主体,信息平台和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或者修订标准和规范,并获得认证。
四、组织领导
成立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领导、协调决策。市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咨询组和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市内外物流、商贸、信息化和标准化业界的专家组成,负责试点工作的技术咨询、监督和考核;市物流行业协会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络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市商务局(粮食局)、质监局、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承担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试点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事项。
五、项目管理
试点主要采取项目制的方式实施,通过自愿申报、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以及其承载单位。
(一)意向项目和单位的报名。办公室公开发布遴选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通知,委托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商务部门接受报名并会同当地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推荐。凡注册在我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贸、物流和托盘租赁、生产企业以及市内外的企业集团、科研机构,符合条件者均可以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编制项目、报名应选。
(二)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的确定。获得推荐后,意向承载单位应结合自身的需要及特点,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在县、区商务、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详细谋划本单位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和建设步骤。项目建设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简介;2.现有基础;3.试点项目;4.试点成效;5.资金测算和筹集方式;6.保障措施;7.项目负责人及联络方式等。
(三)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遴选。办公室组织遴选答辩会。被推荐的意向单位,须参会就本单位情况和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进行介绍,接受专家咨询组的提问和评审,并由专家咨询组现场打分排序。其中,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进地产标准托盘项目、夯实物流标准化工作基础项目,可以简化程序由相关单位直接承载。
(四)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批复。在专家咨询组打分排序的基础上,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质监局联合批复,确认试点的承载单位、试点项目以及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并上报省、国家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备案。
(五)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1.制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在省商务厅、财政厅、质监局的具体指导下,制订《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和《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试点工作任务,建立不同的项目建设标准,作为工作推进和验收考核的依据。
2.建立试点工作考核制度。承载单位和试点项目获得批复后,由办公室代表市领导小组与承载单位以及所在县、区商务、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物流标准化试点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标准和当地商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并建立考核机制,按季度召开试点工作进展例会。
3.建立试点工作协调制度。办公室要会同试点项目所在县、区商务、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督促指导、细化协调服务,积极帮助解决承载单位在试点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市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承载单位与各相关政府部门的情况反馈机制、管理会商机制。
六、步骤安排
试点工作从2015年11月开始至2017年6月结束,分为启动、实施和总结3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5年11月)。正式印发《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动员,发布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遴选通知,组织意向单位的报名和推荐,接受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等材料,开展遴选答辩,批复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内容和步骤。
(二)实施阶段(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承载单位按照已批复的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开展试点工作;市领导小组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试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协调,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专家咨询组对试点情况进行技术指导。承载单位可以结合自身项目情况,安排建设进度节点,鼓励提前,不许延后。在试点项目法定竣工验收后,承载单位应提交试点结项报告。办公室在受理结项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咨询组和省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进行现场察看和结项考核、出具考核意见,报送市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三)总结阶段(2017年6月)。专家咨询组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试点总体评估意见,提交市领导小组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并上报省、国家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在省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联动的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由市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市试点工作,研究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配套政策。同时,着力加强标准化的宣传、推广工作。
(二)构建试点工作指标体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选择试点项目及承载单位。加强对现代物流和新兴商业模式的调查研究,科学确定试点项目建设标准,牢牢把握质量和进度的标尺,建立并完善试点工作指标体系。
(三)加强试点工作金融支持力度。利用中央财政专款和地方配套,设立试点专项资金,扶持试点项目的建设。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运用多种方式,动员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参与试点项目的投入,形成以点带面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制定物流标准化的扶持政策。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有产业政策的同时,积极制订有关物流标准化的各项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提炼、汇编各项内部规范,并将试点工作纳入各部门的目标考核中,做到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五)研究探索物流管理制度的创新。结合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市物流行业协会为依托,争取在标准研发、推广等方面实现制度创新,为全国物流标准化工作和物流行业管理提供引领与示范。
附件: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胡锡萍副市长
副组长:王一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韩明新市商务局(粮食局)局长
成员:管志鹏市发改委(物价局)副主任(副局长)
汤高继市国资委副主任
许尔斌市住建委副主任
芮进西市城管局副局长
姚大方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松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生应市质监局副局长
江兵市信息办副主任
李凌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张劲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查永红市商务局(粮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查永红兼任;市商务局、财政局、质监局分管负责同志承担办公室工作。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办公室联络事项。
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73号)、《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企业或者机构依据《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发展需求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业务网络。
第三条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托盘共用领域。具体包括:
1.托盘租赁企业以商贸、物流企业为对象,普遍出租使用标准托盘,或者对非标托盘进行批量标准化更新和改造;
2.托盘租赁企业为商贸、物流含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全程托盘租赁服务,或者在市外推广使用我市地产标准托盘;
3.商贸企业集团、物流企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对下属企业统一推进使用我市地产标准托盘,实现带盘运输和随货转租;
4.托盘租赁企业拓展流通环节的包装循环利用业务,对外出租农产品、食品、医药专用冷链、调温周转器具;
5.托盘租赁、生产企业更新和改造与标准托盘相关联的仓库、货架、叉车、月台、分拣、维修和输送车辆等;
6.托盘租赁、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以标准托盘为集装单元的物流标准化设备和作业规程;
7.托盘租赁企业采用“托盘+互联网(信息平台)”模式,对标准托盘的租赁业务实行一体化、标准化管理;
8.托盘生产企业更新和改造标准托盘以及相关周转器具的生产线,建立质量检测和认证机制。
(二)城市配送领域。具体包括:
1.在物流、商贸企业中,分别培育家电、日用快销品、农产品和电子商务等共同配送主体,实行“六统一”;
2.配送主体设置配送中心仓,配备标准托盘、货架、叉车、分拣、调温、节能、卫生和安全监控设备等;
3.配送主体普遍采用新能源汽车以及标准三轮车作为城市配送的运载工具;
4.配送主体以上述中心仓和车辆为单元,利用卫星导航和实时通信,联接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全程调度系统;
5.配送主体建立“中心仓+互联网(信息平台)+社区配送点”、“种养基地+互联网(信息平台)+社区菜店”网络;
6.配送主体与融资类企业合作,围绕着物流设施、设备以及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开展供应链融资服务。
(三)信息服务领域。具体包括:
1.分别建立全市工业品、农产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具有完善的交易规则、操作规程及标准规范;
2.信息平台强化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车货监控、金融结算、质量诚信、路况气象等功能,并与相关信息系统对接;
3.信息平台为托盘租赁企业的托盘共用业务和共同配送主体的城市配送业务,提供信息支撑和服务;
4.信息平台、科研机构利用大数据、供应链、众筹等手段,编制行业发展指数,整合线下资源,推动智慧物流发展。
(四)标准化基础领域。具体包括:
1.行业协会建立物流行业运行监测系统,定期分析并提交报告;汇编案例、印发资料,开展贯标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
2.行业协会与托盘租赁、生产企业,配送主体,信息平台和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或者修订标准和规范,并获得认证。
第四条承载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商贸(含电子商务)、物流(含邮政快递)或者托盘租赁、生产,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除企业集团、科研机构外,承载单位须注册在我市境内。
(二)守法经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等责任事故,未发生逃废债务、欠缴税款和社保基金等失信行为。
(三)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在规模、技术和资金上,具备完成所申报试点项目的能力。
(四)现有标准化工作基础良好。能够优先采用标准化设施设备,率先应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五)承诺接受市商务局、质监局、财政局以及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就试点项目建设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申报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意向项目和单位的报名。企业或者机构根据公开发布的遴选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通知,向所在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商务部门报名,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区商务、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推荐。
(二)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的确定。意向承载单位在获得推荐后,应结合自身的需要及特点,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县、区商务、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详细安排本单位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和建设步骤。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简介;2.现有基础;3.试点项目,要围绕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来谋划,要阐明项目的市场需求、总体架构、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和实施步骤,技术路线要重点注明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所采用的新标准、新技术和新模式,应当具有开放性、可以社会化应用和推广;4.试点成效,在相关领域内预期项目运营后要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资金测算和筹集方式;6.保障措施;7.项目负责人及联络方式等。
(三)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遴选。办公室组织遴选答辩会,被推荐的意向单位,须参会就本单位情况和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进行介绍,接受专家咨询组的提问和评审,并由专家咨询组现场打分排序。
(四)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批复。在专家咨询组打分排序的基础上,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质监局联合批复,确认试点的承载单位、试点项目以及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并上报省、国家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报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项目承载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股东结构,法定代表人名单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草案;
(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失信行为,具备完成试点项目的能力以及自愿接受市商务局、质监局、财政局和受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的承诺函。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各申报单位只能依据其主营业务范围选择申报承载一个领域的试点项目。其中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进地产标准托盘项目、夯实物流标准化工作基础项目可以直接申报,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市商务局、财政局、质监局联合批复,由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分别直接承载。
第八条承载单位和试点项目批复后,由办公室代表市领导小组与承载单位以及所在县、区商务、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物流标准化试点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各承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和试点项目建设计划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承载单位可以结合自身试点项目情况,安排进度节点,鼓励提前,不许延后。
第十一条建设期间,各承载单位要建立试点项目建设档案;并于试点工作结束时,将档案副本上交办公室存查。
第十二条承载单位在试点项目经法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结项:
(一)受理申请。承载单位向办公室提交结项及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二)上报备案。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备案;
(三)现场考核。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和省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进行现场察看和结项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报送市领导小组审批;
(四)项目公示。办公室拟出公示名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质监局在各自机关官方网站中对试点项目、承载单位、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期限为10个日历日;
(五)结项拨款。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办公室批复给予结项;并由市商务局、质监局提请,市财政局拨付补助款项。
第十三条申请结项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结项及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承载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的复印件;
(三)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批复;
(四)试点项目实施的相关证明文件,视项目性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技术论证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等;
(五)试点项目未取得过或者谋求取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各承载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承载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并在每个季度末将相关情况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省、国家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
第十五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稽查、审计和评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促进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符合《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的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建设资金投入。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单个试点项目的补助比例及总额,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托盘共用和城市配送领域为20%;
(二)信息服务领域为30%;
(三)标准化基础领域为100%;
(四)补助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市级促进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本次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由市财政局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原则,直接将补助款项拨付到试点项目的承载单位。
第七条对于投入基数大或者是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试点项目,鼓励并帮助承载单位根据试点项目的特点,自主选择各类金融机构或者社会资金投入建设试点项目。
第八条试点项目已经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者即将获得支持的,本专项资金将不再安排补助。
第九条承载单位在试点项目经法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拨付:
(一)受理申请。承载单位向办公室提交结项及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二)上报备案。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备案。
(三)现场考核。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和省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进行现场察看和结项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报送市领导小组审批。
(四)项目公示。办公室拟出公示名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质监局在各自机关官方网站中对试点项目、承载单位、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期限为10个日历日。
(五)结项拨款。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办公室批复给予结项;并由市商务局、质监局提请,市财政局拨付补助款项。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拨付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结项及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承载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的复印件;
(三)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批复;
(四)试点项目实施的相关证明文件,视项目性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技术论证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等;
(五)试点项目未取得过或者谋求取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各承载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进地产标准托盘项目、夯实物流标准化工作基础项目,由承载单位先行编制预算,报市领导小组审批。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市商务局、质监局提请,市财政局凭据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承载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并在每个季度末将相关情况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省、国家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
第十三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稽查、审计和评估。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等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专家咨询组、办公室因试点工作需要而产生的评审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场租费、公告费以及受委托第三方机构的稽查、审计和评估费,由市商务局编列预算,待批准后纳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承载申请表
2.芜湖市物流标准化试点结项及资金拨付申请表
http://gk.wh.cn/xxgkweb/blue/showView.jsp?unit=003010829&newid=96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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