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9-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11〕3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淘汰落后砖瓦产能的必要性
加快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墙体材料变革、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减少污染、美化环境的有效途径。尤其是龙岩会展中心将在目前机砖企业较多的青草盂开工建设,关闭城市周边的落后机砖生产企业,对于拓展龙岩中心城区发展空间,改善龙岩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十分重要而紧迫。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二)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
(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
(五)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
(六)《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七)《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通告〔2003〕2号)。
根据上述政策,所有无顶轮窑、马蹄窑、土窑和24门以下机砖轮窑均为落后砖瓦产能,需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部淘汰。
三、淘汰任务、时间要求与验收标准
(一)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企业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淘汰类砖瓦企业或生产线,在2012年底前分三批淘汰。第一批淘汰对象为会展中心周边及高速路出口窑门18门以下企业,在2011年12月底之前淘汰并拆除设备;第二批为会展中心周边及高速路口以外的窑门18门以下企业,在2012年6月底之前淘汰并拆除设备;第三批为窑门18—24门的企业,在2012年12月底之前淘汰并拆除设备。(淘汰名单及时间见附表)。
(二)县级城市及工业园区内企业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工业园区内的淘汰类砖瓦企业或生产线,在2012年底前淘汰(具体时间和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另行规定和公告)。
(三)其它企业
城市市区及工业园区以外的淘汰类砖瓦企业或生产线,在2015年底前淘汰。
(四)验收标准
1.对淘汰关闭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
2.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
3.依法拆除窑体及辅助设施。
四、政策激励机制
(一)资金奖励政策。
1.奖励标准。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奖励资金按砖窑的门数核定产能。新罗区淘汰关闭的落后砖瓦产能,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齐全的企业2011年按每门奖励5万元;只有工商执照,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奖励资金减半;对无工商执照的非法砖瓦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不给予奖励。2011年以后,奖励资金每年减少1万元。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在分三批淘汰时间段中,每个时间段的后3个月,奖励资金每月每门再减少2000元。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批关闭的为砖瓦18门(含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企业在2011年9月30日前关闭的按每门5万元给予奖励,在2011年9月30日以后关闭的每推迟一个月奖励金按每门窑减少2000元,超过2011年12月底关闭不予奖励。
(2)第二批关闭的为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企业在2012年4月30日前关闭的按每门窑奖励4万元,2012年4月30日以后关闭的每推迟一个月,奖励资金减少2000元,2012年6月30日以后关闭的不予奖励。
(3)第三批关闭的为砖瓦18门至24门的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企业在2012年9月30日前关闭的按4万元奖励资金付给。在2012年9月30日以后关闭的每推迟一个月奖励资金少2000元,在2012年12月底以后关闭的不予奖励。
2.奖励办法。企业在履行关闭程序后,先付给50%奖励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和设备拆除,待设备及辅助设施全部拆除和安置职工后,再给50%。新罗辖区内淘汰企业的奖励资金办理程序,由市淘汰办按原有程序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主动关闭并拆除机械设备和辅助设施的给予资金奖励,并享受优惠政策,实行早淘汰多奖,迟淘汰少奖,超过规定时间不奖的激励政策。
3.分级负担。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新罗辖区内企业淘汰落后砖瓦产能的奖励资金由市、区按各50%分担。其他各县(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自行负担。各县(市)的奖励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二)转产优惠政策
支持落后产能企业升级改造或转产,对落后砖瓦企业积极主动淘汰,转产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在项目审批、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给予一定的新材基金扶持。对落后产能企业主动淘汰,转产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用地规划、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工业项目,在原址上转产的,原企业用地可直接转为新上项目用地,属划拨地的,可依法补办为出让地。不在原址转产的,用地价格可参照工业园区用地予以优惠。转产项目地方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依法征收后,财政通过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补助给该企业。
(三)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1.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不按时关闭和拆除设备的,除不得享受补助资金外,应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关闭淘汰,由工商、质监、环保、土地等部门依法注销相关证照,由经贸部门通知供电企业依法予以停止供电。
2.严禁将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转产相关的品质低劣的产品或相关产品的替代品。对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转产项目,经贸、发改部门依法不予核准和备案,工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淘汰落后砖瓦企业或生产线,是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的领导,市、县两级淘汰办统一组织协调,市、县经贸和新材管理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的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积极推进,确保完成淘汰任务。对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进行考核,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办公室在次年的一月份对上年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完成任务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县(市、区)政府书面向市政府说明原因。
(二)部门协调配合
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做好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所涉及到部门的工作职责,工商、质监、环保、土地、规划、建设、劳动、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收回注销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依法收回注销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收回注销排污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采矿许可证,税务部门依法收回注销税务登记证。对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淘汰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生产供电。对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非法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工商部门牵头,国土、环保、质监、公安、安全、供电等部门配合,坚决取缔。对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未能履行部门职责或配合不力的相关人员和领导,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三)落实“禁实”措施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发改环资〔2004〕249号)文件精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坚决淘汰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设备,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砖。
(四)强化经济手段
对落后砖瓦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各供电单位必须切实做好差别电价的征收上缴工作,直接进入省财政专项基金,对截留挪用差别电价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查处。差别电价的征收,实行收缴和下拨挂钩,对未足额收取差别电价的县(市、区),所欠差别电价在下拨返还时等额扣除。
(五)做好职工安置
淘汰落后砖瓦产能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所属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在淘汰关闭前都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做好职工安置。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承包租赁的,由承包租赁方承担,如承包租赁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由企业发包方负责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等,要在淘汰关闭前依照有关法律及政策予以解决。劳动保障、工会、民政、残联等单位对淘汰关闭的企业,要根据职工安置的特点,深入企业指导职工安置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为淘汰关闭企业的失业人员(有再就业愿望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办理失业登记,并积极做好淘汰关闭企业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档案托管,为他们提供再就业信息和免费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附件:
1.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淘汰类机砖生产企业关闭名单(第一批)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淘汰类机砖生产企业关闭名单(第二批)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淘汰类机砖生产企业关闭名单(第三批)
2.砖瓦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设备(产能)核查表
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拆除验收意见表
附件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淘汰类机砖生产企业关闭名单(第一批)
序
号
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建厂时间
主机型号
窑型
规模(年产标块)
职工人数(人)
1
龙岩市新罗区兴隆机砖厂
西陂园田塘村
陈金坤
1985年
JZK45
8门开口轮窑
800万
40
2
青草盂二中队砖厂
闽西监狱
廖有栋
1997年
JZK50
10门开口轮窑
1000万
45
3
青草盂第三机砖厂
闽西监狱
邱阿强
1997年
JZK45
12门开口轮窑
1200万
50
4
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机砖厂
西陂、园排
黄榕杰
1982年
JZK45
13门开口轮窑
1300万
52
5
龙岩市新罗区双路亭机砖厂
西陂双路亭
黄振航
1984年
JZK45
10门开口轮窑
1000万
45
6
龙岩市新罗区云钦机砖厂
西陂双路亭
翁云钦
1984年
JZK45
10门开口轮窑
1000万
45
7
青草盂一中队砖厂
闽西监狱
陈建明
1994年
JZK50
12门开口轮窑
1200万
50
8
青草盂三中队砖厂
闽西监狱
黄泽颖
1998年
JZK50
13门开口轮窑
1300万
52
9
龙岩市绿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西陂双路亭
王智峰
2001年
JZK45
18门密封轮窑
1800万
60
小计
106门轮窑
10600万
439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淘汰类机砖生产企业关闭名单(第二批)
序
号
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建厂时间
主机型号
窑型
规模(年产标块)
职工人数(人)
1
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新机砖厂
东新考塘山
陈炳华
1999年
JZK45
14门开口轮窑
1400万
55
2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董邦村机砖厂
曹溪董邦村
张勇江
1987年
JZK45
10门开口轮窑
1000万
45
3
龙岩市新罗区东肖榴坑机砖厂
东肖榴坑村
李志杰
1993年
JZK45
10门开口轮窑
1000万
45
4
龙岩市新罗区福旺机砖厂
东肖邓厝村
陈年官
1992年
JZK40
10门开口轮窑
1000万
45
5
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平洋砖厂
红坊平洋村
饶碧水
1992年
JZK45
10门开口轮窑
1000万
45
6
龙岩市新罗区红坊三角塘砖厂
红坊平洋村
饶建年
1993年
JZK45
10门开口轮窑
1000万
45
7
龙岩市新罗区高厦机砖厂
东肖湖洋寨村
陈梓贞
1996年
JZK45
8门开口轮窑
800万
40
8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浮蔡黄山机砖厂
曹溪镇浮蔡村
许建明
1995年
JZK45
10门开口轮窑
1000万
5
小计
82门开口轮窑
8200万
325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淘汰类机砖生产企业关闭名单(第三批)
序
号
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建厂时间
主机型号
窑型
规模(年产标块)
职工人数(人)
1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浮蔡村
后盂塘机砖厂
曹溪浮蔡村
许沂炎
1987年
JZK45
20门开口轮窑
2000万
65
2
龙岩市新罗区
福龙页岩空心砖厂
红坊田螺形
陈志红
2005年
JZK50
18门开口轮窑
1800万
60
小计
38门开口轮窑
3800万
125
附件2:
砖瓦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设备(产能)核查表
核查时间:年月日
企业
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业主
姓名
所在地址
联系电话
固定资产
职工人数
上年销
售收入
上年上
缴税收
营业执
照编号
上年
利润
排污许可证编号
核定
产能
窑型
主机型号
建厂时间
职工人数
规模(年产标块)
现场
核查
意见
参加
核查
人员
签字
姓名
单位
职务或职称
签字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县淘汰办、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3: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拆除验收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实际淘汰落后产能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
职工人数
人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利税总额
万元
其中:利润
万元
涉及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上年度)
职工人数
人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利税总额
万元
其中:利润
万元
淘汰落后产能效果(吨)
节能(折标煤)
减排
COD
SO2
拆除设备或生产线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关停时间
拆除时间
最终去向
实施及完成情况(企业填写)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
验收意见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设区市验收意见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省市验
收意见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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