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号:建办村函[2013]740号 |
颁布日期:2013-12-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的精神,现就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传统民居是我国各族人民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并传承下来、具有地域或民族特征的居住建筑,因各地气候、地理环境、资源、文化等差异形成了丰富多样的建筑形式,生动地反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传统民居建造技术是传统民居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和民间智慧的结晶,凝聚着中华民族建筑技术的精髓。面对传统民居及其建造技术在快速消失的严峻形势,必须尽快开展对传统民居建造技术的调查、整理、记录工作。
我部将根据调查结果,整理中国传统民居分类谱系,编纂《中国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实录》。
二、传统民居界定
传统民居为具有地域或民族特征的传统居住建筑,特征如下:
(一)与环境协调、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
(二)在传统生产、生活背景下建造,并传承至今;
(三)采用地方材料与传统工艺、由工匠和百姓自行建造;
(四)用于百姓家庭或家族居住。
三、调查任务
(一)明确传统民居类型
通过调查明确各省传统民居建筑类型,挖掘、收集、整理各类型传统民居建造工法资料,如文稿、图纸、图样、书籍、论文、碑文等,填报传统民居类型调查登记表。
传统民居类型的界定比较复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不进行最终分类,由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主开展调查,各县(市)之间允许出现一定的重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直接将材料上报我部,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类型的最终确定。
(二)开展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
调查传统民居代表建筑及其建造特点,每一类型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数量不少于5栋,填报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登记表。
(三)调查从事传统民居的工匠、专家、相关单位情况
调查、收集具有丰富经验的传统民居建造工匠及其相关技术特长、长期从事传统民居研究的专家及其相关研究成果、长期从事传统民居研究和建造的相关单位及业绩,填报相关登记表。
四、调查组织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传统民居调查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建立“传统民居信息采集表”(http://ctmj.mohurd.gov.cn),组织调查质量抽查,汇总全国调查结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传统民居调查,制定本地区的调查实施工作方案,负责组织本地区传统民居专家登记表、传统民居修建单位登记表的填报,统计本地区提交文件的目录,并将填报的信息录入到“传统民居信息采集表”。对本地区各县上报的传统民居类型调查表、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表、传统民居建造工匠登记表进行质量审核,提交上报文件目录,可不做汇总,审核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入村调查,负责传统民居类型调查表、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表、传统民居建造工匠登记表的填报,按每张表的要求提供照片、相关文件,统计本县(市)提交文件的目录,并将填报的信息录入到“传统民居信息采集表”,同时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填报要求和表格见附件。
五、调查时间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传统民居类型、代表建筑、建造工匠调查,填写登记表、统计提交文件目录,并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纸质和电子文件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14年1月10日前完成传统民居专家、修建单位情况调查,填写登记表、并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将纸质和电子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汇总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报的表格后,统计本省提交文件的目录,于2014年3月10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纸质文件加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章。
调查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林岚岚
电话:010-58933609
传真:010-58933123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附件:1.传统民居类型调查登记表
2.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登记表
3.传统民居建造工匠登记表
4.传统民居专家登记表
5.传统民居修建单位登记表
6.传统民居调查文件提交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下载:1、传统民居类型调查登记表
2、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登记表
3、传统民居建造工匠登记表
4、传统民居专家登记表
5、传统民居修建单位登记表
6、传统民居调查文件提交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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