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事故处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安全台帐,夯实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台帐制度。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将各自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建档范围,摸清底数,掌握现状,逐步形成综合监管、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安全台帐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分类建档。台帐实行模块化管理,根据新情况新变化适时更新,并在年底前全部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到分类汇总、上下沟通、资源共享。
二、严格安全准入,超前做好防范
(二)严把高危行业企业准入关。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结合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进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工艺、装备,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对涉危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验收。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关闭。要在法定审批条件内提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的准入门槛。
三、构建信息平台,畅通宣传渠道
(三)建立手机短信平台。每周一次、重大节假日和特殊时段每天一次,通过短信平台及时发布提示、警示及相关重要信息。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信息发至市级领导、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监局长,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至本县(市、区)其他县级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分类转发至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建立媒体宣传平台。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常识,通报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等。
四、突出隐患整治,强化安全监管
(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用自查、互查、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市、县两级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举报和奖励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制度,增强各地、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自觉性。
(六)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市、县两级对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市政府各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备案。
(七)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市、县两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从2012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设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应急救援支出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工作。
五、严格指标控制,加大责任追究
(八)完善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制度。辖区内当年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发生2起工矿商贸一般事故、或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序时控制指标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出警示通报。
(九)建立安全生产约谈机制。辖区内当年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发生3起工矿商贸一般事故、或被警示通报2次以上的,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其约谈。
(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辖区内当年发生3起较大事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不晋级、不提拔。
六、发动社会参与,拓宽监督渠道
(十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安全生产形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事故查处情况,增加安全生产监管透明度。
(十二)聘请安全生产监督员。市、县两级都要从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聘请安全生产监督员,颁发聘书,开展安全检查监督活动。市级监督员不少于20人,县级监督员不少于10人。每年由市、县两级安委会组织监督员开展集中督查不少于2次。
(十三)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各级政府每年集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活动不少于2次。既可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对安全生产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办。提请市人大2012年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
(十四)成立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市、县两级都要积极引导组建由安全生产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帮助企业查找和整治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及安全生产隐患、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
七、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管网络
(十五)建立重点区域安全监管机构。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国家级开发区正科级编制,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副科级编制,人员3—5人。
(十六)加强县(市、区)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市、区)安监机构按“一局一大队”模式建立。加强县级局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5—7人,要迅速组建到位。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建立培训中心,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健全基层安全监管网络。按照全覆盖、无缝隙的要求,乡镇、街道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指定一名副职领导主抓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站要做到“六有”,即有牌子、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台帐资料、有职责、有必要的装备、有工作经费。监管任务重的乡镇配备人员2—3人,一般乡镇配备人员1—2人。村、居民委员会确定1名安全生产信息员。
八、严格考核奖惩,落实安全责任
(十八)强化“一岗双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2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十九)建立安全生产日常督查机制。市、县两级都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同级效能督查范围,提高督查层次和力度,推进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由部门督查变为综合督查、由不定期督查变为日常督查。督查工作要以安委会全体会议部署工作落实情况、各级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为重点。每次督查情况要形成安全生产督查专报,报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十)增强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能力。市、县两级安委会办公室应作为常设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安委会办公室应负责本地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指导督查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不断改进考核方式方法,提高考核效能。考核要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对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企业以及安全监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后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一票否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