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07〕30号
颁布日期:2007-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办发〔2007〕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常规性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一)各级安全生产包保领导要定期对“包保”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责成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

(二)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的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三)督促安全生产专业办公室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四)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上访工作。

(五)明查暗访。市级领导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乡级(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二、事故抢险调查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遵义市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的规定,参与“包保”行政辖区伤亡事故的抢险、调查等工作。“包保”领导必须按以下要求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抢险和调查:

(一)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包保”领导必须到场参与事故抢险和调查。

(二)一次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包保”领导必须到场参与事故抢险和调查(市政府“包保”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事故现场的,可委托对口秘书长参与)。

(三)一次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分管行业工作的领导以及县、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包保”领导都必须到场指挥、参与事故抢险和调查。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级“包保”责任人,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黔府办发[2006]31号)和《遵义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遵府发[2001]18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包保”责任人的责任。

附:遵义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联系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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