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定政办发[2011] 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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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修订完善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定西市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切实增强干旱风险意识,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抗旱减灾的应变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和《定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原《定西市突发水旱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乡村、城镇的抗旱减灾和灾后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抗旱应急工作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应急解决群众吃水和保粮食生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约、后开发的水资源应急配置原则。
1.5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特大干旱(Ⅰ级)四级:
轻度干旱(Ⅳ级)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包括自流灌区、井灌区、提灌区,以下同)3~6月失灌率低于5%,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低于10%;
2.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农牧区,以下同)受旱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10~2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4.城区(专指定西市区、各县县城城区,以下同)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中度干旱(Ⅲ级)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达5~10%,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达10~2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50%;
3.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4.城区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严重干旱(Ⅱ级)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11~25%,或7~10月、11~下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2.雨养农业区的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4.城区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特大干旱(Ⅰ级)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和11~下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养农业区的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4.城区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合署。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定西军分区副参谋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担任。定西军分区、武警定西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扶贫办、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市供销社、市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抗旱应急工作,研究决定抗旱应急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抗旱减灾应急资金,督促落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统一部署抗旱应急宣传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定西军分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等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武警定西支队:负责抗旱应急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及时参与拉运送水和工程建设等抗旱应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监督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抗旱应急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协调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及时掌握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水情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相关规划的指导,组织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立项和计划安排。负责灾区农资市场物价监督,确保大旱期间的物价稳定。
市经委:负责组织调配抗旱应急所需要的电力、成品油等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干旱灾害的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以及救灾生产资料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及时掌握农情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掌握抗旱物资市场供应信息,协调抗旱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正常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建委:负责落实定西市城区应急供水措施,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提高供水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掌握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市交通局: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市广电局:负责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掌握贫困县受灾情况和因灾返贫情况,及时制定扶贫方案和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电信局:负责应急抗旱救灾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征调工作。
市电力公司:负责抗旱应急用电的组织供应。
2.2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任。当发生特大干旱(Ⅰ级)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严重干旱(Ⅱ级)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组织开展旱情、灾情评估工作;负责抗旱专项应急补助资金的计划和使用,组织实施抗旱应急减灾措施,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指导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县区成立相应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
3监测预警
3.1旱情监测
建立完善的旱情监测体系及报告制度,及时为决策层提供准确的、多方位的旱情信息,重点监测天气预报、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区供水、农作物长势及其他农情共10个方面的信息。
3.2旱情评估
全市旱情按灌溉农业区、雨养农业区、农村人畜饮水和城区供水干旱四个区域、类型进行评估,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干旱灾害等级。
3.3信息报告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
3.3.1报告程序
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分析掌握,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市区域内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分析掌握,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抗旱防汛指挥部,以下同);特大和严重干旱情况下,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可以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的同时,一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有关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3.3.2报告时间
在特大干旱及严重干旱发生期间,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上午9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前日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中度干旱发生期间,每周一上午9时逐级向上级报告前一周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轻度干旱发生期间,每旬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向上级报告前一旬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应急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及时报送。
3.4干旱预警
3.4.1干旱预警等级
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与旱情评估确定的干旱等级相对应,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干旱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单位。Ⅰ级预警由市政府决定发布。Ⅱ级预警由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发布。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发布。Ⅳ级预警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发布。
2.预警发布条件。当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的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的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应果断发布高一级的干旱预警。
3.预警发布程序
Ⅰ级预警发布程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应急指挥部呈报评估意见。市应急指挥部形成预警建议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并发布。
Ⅱ级预警发布程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应急指挥部呈报评估意见。市应急指挥部形成预警决定并呈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Ⅲ级预警发布程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应急指挥部呈报评估意见。市应急指挥部会商形成预警决定并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Ⅳ级预警发布程序。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县旱情进行综合评估,会商形成预警决定并发布,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4.预警发布内容。向社会公开通报旱情,针对预警等级和具体旱情提出抗旱救灾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当发生特大和重大旱灾时,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预警发布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6.预警的终止和调整。当发生大范围有效降雨和通过抗旱措施,受旱地区70%以上的受旱面积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参照预警发布时的程序,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决定预警的终止,并发布预警终止公告。或者根据旱情缓解程度,调整执行下一级别的预警。
4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也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Ⅳ级应急响应
4.1.1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旱情,帮助开展抗旱工作;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4.1.2相关县区财政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保障抗旱应急措施及时落实,有关部门要保证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市场供应,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1.3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的社会安定。
4.1.4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
4.2Ⅲ级应急响应
4.2.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了解旱情,帮助开展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组织开展工作;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4.2.2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全市旱情、灾情及存在问题,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支持;市县区两级财政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保障抗旱应急措施及时落实,有关部门要保证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市场供应,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3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草原、农田及场院火灾,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人畜肠道疾病等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社会安定。
4.2.4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
当发生Ⅲ、Ⅳ级干旱时,市县区人民政府还应当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
(二)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沟渠内截水;
(三)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四)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市政府会商部署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4.3.2Ⅱ级干旱预警发布后48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做出本系统的应急响应部署,并立即行动起来,抓好落实。
4.3.3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成立水资源应急调度领导小组,对境内各类水资源应急配置、调度和监管上下游、左右岸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
4.3.4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全市旱情、灾情及存在问题,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支持;市县区两级财政及时调整预算,增加抗旱应急资金,保障抗旱应急措施及时落实;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同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向灾区捐助资金,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有关部门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市场供应,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3.5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草原、农田及场院火灾,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人畜肠道疾病等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社会安定。
4.3.6定西日报、市电视台对抗旱救灾进行报道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抗旱救灾氛围。
4.4Ⅰ级应急响应
4.4.1Ⅰ级预警发布后,市政府会商部署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4.4.2Ⅰ级干旱预警发布后24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做出应急响应部署,并立即行动起来,抓好落实。
4.4.3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成立水资源应急调度领导小组,对境内各类水资源应急配置、调度和监管上下游、左右岸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
4.4.4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全市旱情、灾情及存在问题,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市县区两级财政及时调整预算,增加抗旱应急资金,保障抗旱应急措施及时落实;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向灾区捐助资金,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有关部门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4.5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草原、农田及场院火灾,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人畜肠道疾病等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社会安定。
4.4.6定西日报、市电视台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抗旱救灾的氛围。
当发生Ⅰ、Ⅱ级干旱时,市县区人民政府,除采取前款所列应急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压减供水指标;
(二)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三)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四)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5救灾工作
对灾区的救助要贯穿从预警发布到灾后恢复的全过程,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承担的应急救灾工作外,相关部门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民政和水利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对特困灾区,实行送水、送粮到村、到户。
2.卫生部门负责灾区医疗救助,组织医疗队到灾区进行巡回医疗,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救治,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3.农业、供销部门负责协调化肥、农药、籽种、地膜等救灾物资的市场供应,并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到灾区帮助搞好生产自救。
4.劳动部门积级组织农民外出务工,增加灾区农民收入,力争灾区农民减产不减收。
6灾后评估
灾后评估按市、县、乡(镇)分级进行。综合评估的内容包括旱灾等级评估,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二、三产业经济损失评估等。探讨旱灾发生的规律、特点,总结防旱抗旱措施和经验,对抗旱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支持外,市县区财政都要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发生特大和重大旱灾时,调整原来的财政预算,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信贷部门优先保证抗旱救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7.2物资保障
水利、农业、供销、农机、物价等部门要保证主要抗旱物资的正常储备,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鼓励经营者积极组织货源,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市场供应。
7.3技术保障
市、县区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部门及抗旱服务队、农技指导站、灌区管理单位、农机站在特大和重大旱灾发生时,要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7.4通信及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建立现代化的抗旱信息网络,确保抗旱应急期间各类信息的快速传递。
7.5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区灾区以抗旱服务队为核心组建应急抗旱服务队,人员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区运送生活用水的任务。运水车辆主要从机关单位、大中型企业、当地驻军中协调解决。
8附则
8.1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防汛抗旱挥指部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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