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嘉政发〔201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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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不断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市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升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企业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奖杯)和证书,不给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七条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名额不超过3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未达到3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八条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市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市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市内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具备嘉峪关名牌产品或其它市级以上品牌称号,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诚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嘉峪关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组织专项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测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获奖企业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从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中拨付,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要在各项扶持政策上对获奖企业给予倾斜,在产业发展、融资信贷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
第十五条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10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获奖企业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国家或省级对其产品质量抽检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三)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已查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质量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不诚信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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