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2〕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天水市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8日

天水市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

为加强我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各涉灾部门工作责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的通知》、《甘肃省防灾减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体系。

一、指导思想

我市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正面引导的方针,坚持预报与预警相结合、预报与避险相结合、预报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省级部署、市级监督、县区组织、乡镇(社区)落实的四级防灾减灾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组织和相关部门履行灾害预测预警、组织群众避险、抢险救灾、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职责,不断夯实防灾减灾工作基础,强化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防灾减灾的应急保障能力、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努力降低灾害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综合防灾减灾职责

1.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灾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安排应急期和过渡期灾民生活救助,申请、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和指导减灾工程规划和设计,负责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3.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指导大中专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安全文化素质。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活动。协助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科学研究活动。

4.科技部门: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5.公安部门: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道路秩序的维护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期间,组织相关警种参与减灾救助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6.监察部门:负责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7.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减灾救灾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9.环保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评估,并协调和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全市灾后重建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减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移民点建设及城区应急供水工作。

1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减灾工作期间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和管理;负责救灾车辆交通费用减免的办理,并负责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12.水务部门: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保证农村灾民应急供水工作。

13.农业部门:结合农业实际提供农业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重大病虫害、干旱、低温、雪灾、冻害的防治,核查农作物灾害损失,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组织农业救灾种子的购进、发放、管理与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14.林业部门: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森林病虫鼠害等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防治减灾工作。

15.畜牧部门: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草原防火工作,一旦发生动物疫情和草原火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迅速组织扑灭。

16.扶贫部门:负责编制灾区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及科技扶贫和科技推广应用工作;在灾后重建中协调解决异地搬迁移民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17.文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自然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文献资料的抢救、保护和灾后文化设施重建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机构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广播公共预警体系。

18.卫生部门:指挥、协调、组织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灾后防疫工作、传染病疫情及其它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处置。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工作。

19.审计部门:负责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0.工商部门:负责灾前、灾中和灾后市场秩序维护,对食品市场、建材市场进行监管,平抑市场物价,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灾区社会稳定。

21.质监部门:负责全市救灾物资质量监督检查。

22.安监部门:指导和协调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23.统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核查、统计灾情数据。

24.粮食部门:负责灾区群众救济粮的筹集、调运和发放工作。

25.地震部门: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26.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各类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气象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

2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救灾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协同市卫生局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

28.人防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29.军分区: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30.武警、公安消防部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武警、消防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维持社会秩序。

31.火车站: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铁路运输网络安全的防灾减灾工作,并承担减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任务,保证其畅通;重大防灾减灾工作中,组织人员和车辆,承担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任务。

32.科协:负责组织防灾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33.慈善总会: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组织市内外、省内外减灾救助,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34.红十字会: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组织市内外、省内外减灾救助,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35.供电企业:负责全市区域内电力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抢修,保证灾区电力恢复和供应正常。

36.移动通讯企业:负责救灾工作通讯网络畅通。

三、责任体系建设主要内容

(一)监测预警预报责任体系

监测预警预报主要是对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疫情疫病灾害、林业灾害等领域的监测预报、协调联动及应急处置。

1.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负责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发布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预防知识宣传培训;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及其他气象预报预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水务(防汛)部门。负责监测收集雨水情信息和水库大坝、堤防等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根据气象预报、雨情水情等,发布防洪预警预报信息,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分级编制审批水库汛期控制运行计划,明确调度程序、原则和权限,合理蓄水、科学调度。搞好汛前、汛中、汛后工作检查,及时查处隐患,落实安全措施。

3.地震部门。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处理、预警、预报,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发布地震信息;负责建设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负责地震成因、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加强地震灾害信息员队伍及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要区域进行预警;负责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及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5.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业(含牧业、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报信息;负责有关常见农作物病虫害、鼠害等农牧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农牧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及专业队伍建设。

6.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火灾、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火灾和病虫害预报信息;负责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编制森林防火防灾发展规划,完善林业灾害专业队伍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等知识宣传,加强果园管理。

7.卫生部门。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各类灾害的疫情疫病的监测预报,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发布;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加强疫情疫病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

8.环保部门。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负责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负责环境污染防范和应对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9.安监部门。依据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发出的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工矿企业做好防灾避险工作,严防次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0.粮食部门。密切关注和分析粮油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反馈信息;准确掌握灾区粮油市场供应、价格情况和商品周转粮油、储备粮油库存情况,以及对灾区粮油供需状况的分析预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11.扶贫部门。加强贫困县区特别是灾害多易发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贫困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推广避灾、防灾与减灾农业科技措施技术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应用。

(二)协调联动责任体系

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疫情疫病灾害、林业灾害发生后,所有涉灾部门按各自应急预案所赋予的工作职责,根据规定时间和要求,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将灾害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启动协调联动工作。

1.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启动各类灾害应急救助响应;迅速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涉灾单位报送灾情信息;联合财政部门申请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资金、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2.气象部门。适时提出启动气象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的建议;地震灾害发生时,开展灾区气象动态监测预报服务;地质灾害发生时,与国土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农业灾害发生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林业火灾发生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象形势分析信息;林业病虫害发生时,提供灾区气象信息。

3.水务(防汛)部门。落实对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安全度汛、城市防洪、江河洪水防御等的防汛管理职责,组织排查防洪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度汛各项措施。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暴雨、山洪、干旱预报预警,做好旱涝防御工作。联合财政部门申请防洪抢险和抗旱资金的申请。联合供销、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抗洪抢险物资。

4.地震部门。适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和地震灾情速报网,及时公布震情信息;迅速派出应急工作队查核灾情,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按法定程序组织评审、及时上报;开展灾区地震监测预报服务;地震灾害发生时,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5.国土资源部门。适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接到暴雨、冰雪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测;指导地质灾害评价预报,与涉灾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地震灾害发生时,联合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6.农业畜牧部门。适时启动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接到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高温、干热风、雾霾等预警信息后,实施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措施;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联合财政、林业、卫生、国土等部门做好救灾补助资金申请、有害生物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生物疫情防疫、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

7.林业部门。适时启动林业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接到干旱、大风、雷电、高温、干热风、森林火灾等灾害预警信息后,对可能引发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测;联合财政、畜牧、卫生等部门做好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申请、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

8.卫生部门。适时启动疫情疫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疫病、疾病传播蔓延等灾区防疫工作,配合新闻传播机构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联合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疫情疫病防治经费申请、疫情疫病防控物资的调度运输、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

9.工信部门。在危及民爆物品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生产、储存的管理工作。

10.环保部门。灾害发生后,适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调查处置工作;联合安监部门对企业尾矿坝、灰坝落实好各项防汛保安措施。与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部门互通有关信息。

11.安监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调集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

12.粮食部门。灾害发生后,适时启动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灾区粮油应急供应工作,检查落实平衡粮油资源、成品粮油加工、监控灾区市场供应、粮油储备调运等应急措施。

13.工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发改、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步伐,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灾区社会稳定。

14.供电企业。适时启动电网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迅速派遣应急抢修队,做好应急电力供应和保障工作。

15.其他涉灾部门。公安、建设、科技、商务、广电、通信等部门,要根据灾情类别和响应等级,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协调联动工作。

(三)应急处置责任体系

对于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疫情疫病灾害、林业灾害的应急处置,所有涉灾部门要按各自应急预案、协调联动机制所赋予的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根据规定时间和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责任,力争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建立受灾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社会资金物资捐赠工作;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完成灾害损失评估上报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2.气象部门。灾害发生后,及时跟踪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灾害发展动态,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相关部门和人员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协助民政、国土、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修复灾区受损气象设施。

3.水务(防汛)部门。指导开展水利行业防汛应急工作,组织抢修灾区水毁水利设施,排除水库、堤坝、淤地坝等防洪工程险情,实施水量调度、落实灾区应急供水措施。开展洪水调查评估及成因分析,核定水毁水利工程损失,指导灾后水利重建方案的制定。

4.地震部门。向灾区派出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增强灾区的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测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利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做出快速评估。

5.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对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治理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农业畜牧部门。负责落实农业和畜牧抗灾救灾措施,组织统防统治及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自救工作;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农牧业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林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灾后林业生产恢复;负责落实林业防灾救灾措施,开展重大灾害后的林业生产恢复;组织协调消防、公安等部门扑救林业火灾,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好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对受地质灾害的果园进行补救措施,做好果园受灾损失评估工作。

8.卫生部门。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联合检验检疫、公安、药监等部门,根据疫情疫病特点和发展趋势,采取科学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9.环保部门。负责及时调查灾害发生地次生环境污染和处理情况,调查环境敏感目标分布、受影响情况,提出环境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建议;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行政区域政府环保部门通报事件信息。

10.文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做好自然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文献资料的抢救、保护工作;做好灾后文化设施设备受灾情况的统计和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工作。

11.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12.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时期粮油调运、粮油销售价格干预、粮油限量限价供应范围和标准及费用补贴办法等具体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粮油市场;开展粮情及市场供应情况宣传,为群众提供粮油市场及粮食安全信息咨询服务。

13.工商部门。负责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大对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确保灾后市场秩序安全有序。

14.供电企业。灾害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政府相关要求,及时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电力设施抢修工作,确保应急抢修供电,及时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用电,做好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5.监察部门。负责对减灾救灾资金、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监督;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6.审计部门。在抢险救灾阶段,审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救灾物资资金发放进行监督,规范救灾物资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救灾物资资金及时公平发放到救灾对象;在灾后恢复阶段,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要求,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17.其他涉灾部门。发改、公安、建设、科技、商务、广电、通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办法

全市防灾减灾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县区政府及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防灾减灾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处置等职责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预防准备

(1)未制定、修订相应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要求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责任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的县区和部门;

(2)未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县区和部门;

(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制度的县区和部门;

(4)未对易发灾害的山体、重点河流河段堤坝、病险水库、排洪沟道、危险路段桥梁隧道、尾矿库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治的县区和部门;

(5)未按要求建立防灾减灾信息系统的县区和部门;

(6)未按要求做好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县区和部门;

(7)未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专业人员培训的县区和部门。

2.监测预警

(1)未汇集储存、分析会商、传输通报有关灾害信息的县区和部门;

(2)迟报、瞒报、虚报、漏报有关灾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县区和部门;

(3)对目前技术条件下可以预警的灾害,未及时发布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协同有关部门迅速反应的县区和部门;

(4)未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和报告的县区和部门。

3.应急响应

(1)未适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及时实施相应的动态监测、情况核查、信息通报、协调联动和控制保护措施的县区和部门;

(2)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防灾减灾应急响应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县区和部门。

4.应急救援处置

(1)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或者因主观原因处置不当,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县区和部门;

(2)未及时组织开展生活救助、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县区和部门;

(3)因处置明显失当,或者擅离职守、逃避责任,导致发生原本可以避免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加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县区和部门;

(4)不落实整改措施或者弄虚作假、消极应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县区和部门;

(5)未及时拨付、发放救灾资金、物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县区和部门;

(6)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或者对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毁损浪费或者恶劣影响的县区和部门。

防灾减灾责任追究具体办法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防灾减灾职责人员中的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合并使用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各县区要参照《天水市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并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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