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1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 粤办函〔2015〕127号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
粤办函〔2015〕127号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16号),省政府决定在部分省直部门中选聘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局意识强;
(二)敢于坚持原则,善抓督查调研、协调落实;
(三)政策业务熟悉,经验丰富;
(四)热心政府督查工作;
(五)原则上为58周岁以下巡视员、副巡视员。
二、选聘程序
(一)各部门择优推荐上报1名符合资格条件的省政府督查专员人选;
(二)省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上报的人选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后,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
(三)将省政府秘书长审核通过的人选,依次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定;
(四)正式发文公布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名单,并颁发聘书;
(五)省政府督查室于聘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聘任文件等资料抄送督查专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三、有关要求
建立省政府督查专员制度是进一步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推荐工作。推荐人选名单及《省政府督查专员推荐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请于3月27日前送省政府督查室。
省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联系人:曾灿,联系电话:83138413,传真:8313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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