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茂名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茂名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茂名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指导全市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编制茂名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14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

本方案所指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是指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稳定性较差,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体区域,如遇台风暴雨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的影响,易诱发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至2013年年底,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69个,分布情况(见附表1),其中,威胁人口在100人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35个(见附表2);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县(市)3个,重点防范公路沿线区段4条、水库4座、矿山8处(见附表3);重点防范镇24个(见附表4)。综合分析我市地质灾害的分布特点、规模、种类、区域地质条件等,具体划分为以下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

(一)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范区:一是《县(市、区)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确定的山体滑坡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区,如信宜市白石镇乐义村滑坡、高州市新垌牛塘岭滑坡等;二是各县(市、区)山区镇依山建房、削坡建房的农户和其他近山地段的居民点;三是电白县、茂港区沿海堤围,鉴江、小东江、袂花江沿河堤坝,大中型水库等坝址及库区边岸地段,国道、省道、铁路等沿线地段,天然或工程项目施工、矿山开采等形成的高陡坡、不稳定斜坡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危害的地(段)。

(二)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防范区:主要是石灰岩岩溶发育区、地下开采的采矿场采空区及大量抽取地下水的地区。如化州市文楼镇大理岩矿区,中垌镇、官桥镇石灰岩地区;高州市长坡镇、石仔岭街道办茂岭村石灰岩地区;电白县黄岭镇、霞洞镇石灰岩地区;原茂名矿务局煤矿过采区以及地下开采矿山等。

(三)泥石流地质灾害防范区:主要是山高岭陡、植被已遭破坏的区域和第四系沉积、风化残积厚度大,坡度陡、易受沟谷山洪冲刷的地段及矿山尾矿库。重点防范区域为信宜、高州2010年“9·21”受灾严重的地区。

二、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处沿海,每年汛期均有3~4个热带气旋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热带风暴或台风带来的狂风暴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从降雨量分析,每年汛期降雨量约占全年降雨量的80%以上。因此,此时段是台风暴雨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高发时期。地质灾害汛期防范时期为4月15日至10月15日,重点防范时期为5月1日至9月30日,其他时期也要做好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明确具体负责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任务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人员要落实责任制,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认真履行职责。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防责任人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隐患点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责任,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必须上岗到位,特别在汛期必须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灾情趋势分析研判、灾害现场应急调查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制定人员紧急避险和安全转移的应急方案,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地要认真总结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在次年的1月5日前将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制订防治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性等实际情况,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制订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和具体防灾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单位、监测预警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地编制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在汛期到来之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作为当地政府指导当年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有变动的,要重新落实监测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彻实落实汛期保一方平安的职责。

(三)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预防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坚持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等制度。对本辖区内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并予以公告,同时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加强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点)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撤除警示标志牌。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制订包括监测、预警预报、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在汛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防治工作。镇(街道办)、基层群众组织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学校等对列入市、县(市)、区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的隐患点和地段,特别是各类地质灾害危险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大雨和持续降雨时要加密巡查。对强降雨和洪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山坡下、沟口旁的居民点,要安排专人负责巡查,不留死角。

(四)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公示、督查、告知等手段,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评估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其规划申请,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地质灾害的,国土、检察机关要根据损失情况追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主管部门有失职行为的,也要追究相应责任;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单位要配套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在其他地区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

(五)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各县(市、区)要建立及完善由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镇(街道)、村(居)、企业、学校等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将地质灾害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主任)、村(居)委会主任和企业、学校负责人等责任人,及时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卡”发放到受灾害威胁的学校、企业和每户居民手中。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在汛期应加强巡查,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并作出应急处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国土所和监测站点在防治地质灾害中的中坚骨干作用,对群众预防地质灾害给予有力的技术指导,发现险情及时迅速处理。

(六)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

各县(市、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预报、值班、巡查、速报等制度,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资源、气象、三防、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整合资源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做好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逐步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服务平台,提高地质灾害预警能力。要强化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组织接到报告的,要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防治工作建议等内容按规定程序上报。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还应包括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报告时限:发生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必须在90分钟内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1个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汛期,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值班,遇有灾情要立即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通报市三防办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告电话。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2796700。

(七)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防体系,形成“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基层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尽快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分管县(市、区)长为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明确职责,做好人员、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要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组织或指定一支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以备承担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全面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演练,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灾减灾技术水平,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八)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和治理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财力、物力支持,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6〕135号)的规定使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严禁挪作他用。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必须优先满足基层站所及镇、村干部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优先安排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性大、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经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要承担治理责任。按省的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工作力度,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九)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和张贴宣传画、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组织宣讲团等方式,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做到地质灾害预防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充分利用“3·1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纪念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土地日等开展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四、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与应急处置责任

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要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地质灾害点(段、区)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对威胁矿山、公路、铁路、水利等设施和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和险情应急处置;对于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点,由当地县(市、区)、镇(乡)政府负责组织监测和险情应急处置。

附件:1.茂名市2013年底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表2.茂名市2013年威胁100人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

http://www.maoming.gov.cn/UploadFiles/PublicInformation/8mmsrmzfbgs/201404221019257805.xls

3.茂名市2014年重要地质灾害隐危险地区(段)一览表4.茂名市2014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镇一览表

http://www.maoming.gov.cn/UploadFiles/PublicInformation/8mmsrmzfbgs/2014042210194760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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