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淘汰营运“黄标车”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淘汰营运“黄标车”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汕府〔2015〕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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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淘汰营运“黄标车”的通告
汕府〔2015〕121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2014—2017年)》,减少高排放车辆排气污染,加快推进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在用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更新淘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对“黄标车”淘汰实施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鼓励2005底前注册登记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
(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2005年底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营运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起交通部门将不再办理2005年底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2016年1月1日起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营运“黄标车”仍在继续营运的,将按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法处理。
(二)2005年底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业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后,可及时到所在辖区环保部门(金平、龙湖、濠江所属车辆由市环保局受理)申请奖励补贴(最高可达27000元)。逾期未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的营运“黄标车”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和补贴优惠。
二、强化“黄标车”的执法工作
(一)自2016年起,我市将扩大“黄标车”的限行区域。
(二)在黄标车限行区域内将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同时强化路面执法,对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实施抓拍查处、并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予二百元罚款,一次记3分。
(三)已被公安车管部门注销档案的“黄标车”在路面继续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扣,并强制报废。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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