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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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2号
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强化民族自治州自治权和落实民族优惠政策,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经州人民政府积极争取,省政府法制办将联合黔东南州政府就贯彻落实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黔东南州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支持黔东南州乃至民族区域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以便充分利用这次州、县机构改革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打下基础。现对做好有关方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州政府法制办和州民委要积极配合,将中央、省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领导讲话等按照分项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列出专项工作的政策条目,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参考。
二、州民委要加强与国家民委的对接工作,充分研究国家民委制定并出台的在“十二五”期间支持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法规,向国家、省相关部门提出近期、中期和长期支持黔东南民族区域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有关部门(名单附后)要做好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把该项工作当成“一把手”工程,并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
(二)认真研究提出本部门自治事项和优惠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论证。
(三)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听取省直相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黔东南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争取省对我州开展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方面工作的支持。
四、各有关部门所负责工作必须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将完成的工作按照时间要求报州政府工作组(联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221692)。
(一)第一阶段:1月14日至20日。各部门将自治事项和优惠事项分析材料报州政府工作组审查,分析材料应包括提出的事项、依据和现实执行情况;
(二)第二阶段:1月20日至31日。州政府工作组负责审查各部门上报的分析材料,并撰写汇总报告。
附件:
1.州直各有关部门具体名单
2.需省政府解决自治事项和优惠事项登记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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