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铜署办发〔200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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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9〕47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规范我区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加快全区森林结构调整,改善森林质量,提高单位面积森林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区是一个以山地为主的农业地区,山地面积占全区国土面积的93%。多年来,特别是“十五”以来,我区积极抢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强生态建设的机遇,以实施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为重点,全区林业建设取得较大成绩,森林资源得到快速拓展,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森林资源质量普遍提高,森林覆盖率达到44.47%。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区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还没有实现最好发挥,还需进一步通过结构调整来提高森林质量,以充分发挥森林资源整体的综合功能。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是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现代林业的必然选择,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充分挖掘林地生产潜力,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为目标,在保持林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统筹规划,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林地生产力、增加单位面积产量为目标,以分类经营为基础,以科技为手段,以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通过科学规划、设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加快我区森林资源培育步伐,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
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持林地性质不变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项目拉动,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依靠科技、集约经营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规范操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三、切实抓好低产低效林改造各项工作
(一)强化管理,稳步推进。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范围,限于我区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确定的商品林区和一般公益林区。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县(市、特区)要由林业部门牵头,会同国土、农业、水利、农办、发改等相关部门,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结合本地生态建设和茶叶、油茶、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低产低效林改造总体规划,明确具体改造的区域、规模和目标任务。各县(市、特区)低产低效林改造总体规划必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地区林业局审核后,由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实施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由具有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设计,在非工程造林地上实施的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其施工作业设计经各县(市、特区)林业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工程造林地上实施的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其施工作业设计经原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尊重群众意愿,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凡规划用于低产低效林改造的林地,属集体经营的林地,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主决策同意;分包到户的林地,须经承包人同意。集体林地的改造,其内部成员优先享有经营权;国有林地的改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其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组织改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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