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节电行动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节电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2010)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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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节电行动的通知
(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民节电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市能源消耗总量的绝大部分依靠电力供应。今年以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回升向好,原有企业纷纷开足马力生产,新建项目也加快了建设、投产速度,与此同时,一些应该淘汰的落后产能又趁机违法开工,全市各个领域的用电浪费现象也不断增多,使我市电力消耗迅速增加,单位GDP能耗增幅居高不下,对完成国家确定的今年及“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任务带来空前挑战。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节电工作的紧迫性,在保证企业合法合规生产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情况下,通过大力开展“全民节电行动”,坚决遏制全市电力消耗非正常增长的态势。同时,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也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既要将开展“全民节电行动”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又要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举措抓紧抓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民节电行动”的主要措施
(一)企业生产节电
加强源头节能监控。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新增装机容量在500KVA以上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禁止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耗能产品和耗能设备,从严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对新报装的其它电力用户,要按规定配置足够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对未配置无功补偿装置或配置容量不足的用户,电力部门不予验收供电。
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节能降耗的措施和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不予审批和核准新上项目,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的供电、供水;严控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对高耗能企业下达限定用电指标,对超限用电企业依法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违规建成的高耗能项目一律责令停产;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登记,对违规在建的高耗能项目,一律责令停建、拆除;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耗,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石化等五大高耗能行业用能监控,城镇新建建筑必须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二)公共设施节电
办公场所:各类办公场所都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技术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淘汰各类旧式变压器,推广S11及以上新型变压器,降低变损。办公设备停用1小时以上时,要关闭设备电源,减少待机消耗。下班时,必须关闭除消防、安全设施之外的所有电器设备电源。
照明设施:
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订实施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逐步淘汰行政机关、道路、公共场所的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加快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城市道路照明要推广使用太阳能LED、风光互补LED等可再生能源照明产品。各类工矿企业、宾馆、商厦、写字楼等场所,限期全部改用节能灯、LED灯等高效照明产品。
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订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加强道路照明管理,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设定路灯照明时间与盏数,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加快实施城市道路照明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减少道路照明用电量。控制景观灯、霓虹灯、灯箱广告开启时间,减少用电。各级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
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所有建筑物内白天可以采用自然光照明的房间、走廊、会议室等处,一律采用自然光照明。所有建筑物的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要逐步加装声控、光控或红外感应装置,无人时自动断电。
电梯:各类场所的电梯要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二层和三层楼原则上不停靠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宾馆、商厦要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电梯运转台数和时间,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空调:全市机关、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使用中央空调的单位,中央空调配套的主要风机、水泵要做好节电技术改造工作,采用变频调速等先进节能技术。新建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必须经过运行调试和有关部门验收认可,方能投入使用。供电部门可对大型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在供电合同中明确用电量限制条款,促使用户节约用电。制定合理的公共场所夏季最低温度和冬季最高温度限制,减少电力浪费。
(三)居民家庭节电
动员广大群众树立节电意识,提倡使用节能灯具,提倡选购变频节电型家用电器,提倡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随用随关,不要长期处于保温状态。家庭烹饪尽量多用燃气、少用电。培养少用空调、房间多通风的良好生活习惯。家用电器不用时注意关闭电源,不要处于待机状态。注意随手关灯,尽量减少开灯数量。
(四)新技术、新机制节电
推广节电技术应用。加快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全面实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大力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工业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节电,在工作中要抓好“四改”:改革落后生产工艺;改造低效、高耗能设备;改进操作技术和优化产品设计;改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空调、冰蓄冷空调、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等新技术。
推行节电新机制。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与节电有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引导和推进全社会的节电工作。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那些生产正常、信誉较好的用电大户企业,在推广采用节电技术产品时有经济或技术顾虑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由供方单位提供节电装置和设备的投资,使用单位通过使用后产生的节电量偿还投资额。同时,要加大对用电管理的监察督查力度,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此外,各地也可结合各自实际,不断探索和实施促进节约用电的有效机制。
三、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是各地开展“全民节电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开展“全民节电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市直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节电工作负总责,都要按《通知》要求,制定节电行动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同时,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全民节电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督导工作,依据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监督各项节电措施的落实。
市物价局要会同市供电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电价政策,利用市场手段推进节电技术改造,促进全社会各类电力用户节约用电。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国内外各类与节电有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加快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
市质监局负责国家有关节电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加强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供电部门负责落实上述工作措施中涉及供电的有关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节电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开展“全民节电行动”的有关要求和工作情况,营造全民节电的良好氛围。
市直其他部门在落实上述工作措施的同时,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履行部门职能时,同步研究和抓好节电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开展“全民节电行动”的实施方案,于10月12日前报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后于10月15前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此外,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及时报送“全民节电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由市发改委进行汇总,随时发布工作动态;同时,每月初由市发改委对全市上月开展“全民节电行动”的成效进行通报。市发改委联系电话:2316160。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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