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小企业振兴计划》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小企业振兴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唐政发〔20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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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小企业振兴计划》的通知
唐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小企业振兴计划》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唐山市中小企业振兴计划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全面振兴全市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其在优化结构、产业升级、吸纳就业、繁荣市场、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推动全市现代产业体系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依据市人大《关于推进科学发展的决定》和国家、省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充分认识振兴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吸纳就业的主要平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是打造现代产业体系的关键节点。随着金融危机影响加剧,部分中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必须增强信心、化危为机,积极破解发展难题,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振兴,努力发挥其在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重大决策部署,以强化服务为宗旨,以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发展服务体系为重点,增强信心,化危为机,努力实现中小企业的振兴,使之成为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重要推进力量,打造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载体和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平台。
3、主要目标。到2010年,平均每年培育、新增中小企业不低于1000户,个体工商户不低于10000家;每年新增城镇就业岗位6.6万个,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5万人次,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13%以上。投融资能力明显增强,投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形成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相结合的企业担保体系;区域布局日趋合理,中小企业集群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以中小企业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
二、降低准入门槛
4、允许中小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调控领域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权限,简化中小企业项目备案、核准、规划、用地、环保、工商注册、供电、供水、安监、消防、建设等环节的办理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
5、实行中小企业“零成本注册”。免收所有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的注册费和工本费,免收费用全部由同级财政支付。
全面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降至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认缴资本金降至注册资本额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出台《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
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和发票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转增公司资本。扶持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和个人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的形式投资入股,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者,允许其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经评估后作价出资。
申请人可以在商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唐山”或“唐山市”字样。允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三、搭建中小企业创业平台
6、推进中小企业园区建设。在唐山湾“四点一带”建设10平方公里中小企业产业园区,用于市内“退二进三”中小企业搬迁改造和曹妃甸主导产业链配套建设;在市中心区通过盘活既有厂区、厂房、土地等存量资产建设2—3个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代理开业前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用于鼓励支持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下岗人员在内的创业者进区创业,凡是符合相关条件进入园区创业的人员,可在第一年享受免交租金、在第二至三年享受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每个县(市)建设一个规模化的工业园区或特色鲜明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引导存量产业向园区集中,在园区提升。
凡进入园区的中小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收取。
7、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建设。依托现有各类工业集中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校舍楼宇等设施,经过改造形成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创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的企业,安置“405O”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8、加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每个县(市)规划50亩土地用于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和创业辅导活动进行支持。
四、优化中小企业要素配置
9、明确土地政策支持。凡在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为大项目协作配套,综合利用工业废物,开发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和市县规定的土地征用优惠政策。
灵活的供应中小企业用地,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租赁等流转方式灵活供地,根据产业类型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降低中小企业用地成本。对中小企业利用闲置低效土地进行生产和发展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重点企业实行相对倾斜政策,优先安排土地。
对我市重点推进的产业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帮助办理报批手续,切实保证项目供地需求。民营中小企业参与城镇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开发建设,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并支持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用地指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新征用地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费用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外,其他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采用“腾笼换鸟”办法,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空心村闲置宅基地进行创业,对无特殊要求的企业项目首先使用存量土地。对低于规定标准变相圈占土地的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对批而不用的土地,坚决依法收回使用权。
10、经省级认定符合标准的商业零售企业,不再实行峰谷电价。对商业企业用水(洗车、非大众桑拿、洗浴等特种行业除外)与工业用水实行同价政策。
五、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1、大力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符合国家扶持标准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年度起,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以专项补助方式,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创投公司投资种子期企业,参照其所投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研发补贴;成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
12、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中小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享受独立科研机构有关政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
中小企业开发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品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先列入科研开发或技术改造计划,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当年新创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奖励100万元;新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奖励20万元。
鼓励钢铁、水泥等中小企业在控制总量、淘汰落后的基础上,实施联合重组、异地搬迁改造,走产业升级、集约发展之路。
13、鼓励中小企业引进科技成果。中小企业购买、引进国内外发明专利,已经取得重大专利并开发出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办法,落实“一奖两酬”制度,即职务发明创造奖,专利实施和转让报酬。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作价入股方式,吸收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相应股份由专利持有人或者成果发明人所有;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企业可连续3—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取得的盈余公积金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群体或个人从中小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以直接在企业内部折股分配。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打破中央与地方、军队与地方、部门与部门、院所与企业分割管理的体制,实行部门联动,建设协作仪器共用网。从科技经费中支出相应资金,设立大型科学仪器分析测试地方开放资金,实行补贴用户、奖励机组的双向激励机制,即本地区用户使用协作共用仪器从事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分析测试费用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对服务优秀的仪器机组和单位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运行费补贴。组织开展全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科技服务巡诊活动,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技术人员走进企业“坐诊”,为中小企业提供最新信息和解决方案。从高校、科研机构中选派百名青年科技人员到百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驻点1-2年,帮助开展技术对接、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
制订出台《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本地名优产品实行政府直接购买、优先采购的意见,列出《直接购买品牌产品清单》和《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并逐步提高清单内产品中标几率。
六、构建中小企业人才支撑体系
15、吸引外地科技人员来唐创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为其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和职工的人事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
16、鼓励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利用星期天或节假日,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国家和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到中小企业兼职,依法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并依照协议收取劳动报酬。
中小企业引进的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上,享有国有大型企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未取得中级职称以下人员,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由市职称评定部门直接确定。
17、鼓励大学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凡普通高校毕业生第一次到中小企业就业见习的,自上岗之日起六个月内由政府按规定支付生活补贴。
18、鼓励公务员、退休科技人员领办中小企业。凡公务员领办中小企业的,两年内保留行政编制;凡退休科技人员领办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市里留成部分可以先征后返。
七、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19、鼓励各商业银行业及其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制定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唐山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设立“唐山金融奖”,对市内各金融机构奖励总额保持在信贷增量万分之一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信贷增量,按照贷款纯增部分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全市涉及就业、再就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可调控的存款(包括基金),优先存储在上年度向中小企业信贷投放规模或占比排位前3名的金融机构。
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我市,鼓励股份制银行到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指标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或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促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在现有管理模式下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
引导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集中授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贷款担保的“一条龙”服务;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
信用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放宽还贷时间。
20、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新增担保资本金,在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参与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补充担保资本金。各级政府财政对担保机构实行风险补偿制度,每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探索发展会员性互助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集体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1、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制定《唐山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意见》,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选择部分成长型十强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对业绩较好、有发展潜力、有较好成长性并进入辅导期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遇到资金不足时,同级政府可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待企业上市后或三年内未能上市的,悉数归还。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额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以下,由同级财政(下同)奖励企业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含)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做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的开展,筛选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打捆,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方式,发行集合债券。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企业缴纳的契税和前三年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对投资范围主要在唐山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产业基金,除享受财政给予五年的扶持政策外,视企业对全市经济的贡献程度,延长扶持年限。
积极探索其他融资方式。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探索开展信托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尝试使用国内保理业务、国内信用证业务等用未来收入担保的新型金融工具。
22、鼓励建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稳妥有序地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对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核、完善、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每个县(市)区再增设1-3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家以上的村镇银行,用来缓解乡镇中小企业融资难。
23、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建立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金融管理、财政等部门与金融、融资中介、中小企业等单位组成的中小企业融资联席会、洽谈会,定期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通过融资洽谈实现合同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确保贷款资金按时到位;完成意向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审贷进度,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组织金融部门定期到企业进行金融会诊,帮助企业降低财务费用,一企一策制定金融支持计划。
八、鼓励中小企业广泛吸纳就业
24、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
对有固定住所,在城市企业中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农民工,可转为城市户口。
25、中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安置政策的人员)等就业条件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唐政函〔2009〕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26、各级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全民创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节能减排、吸纳就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收入增幅。
用足用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八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新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优惠政策,以及国家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并通过制定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
27、大幅降低投资成本。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职工在职期间企业缴费比例,职工退休后企业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对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公司、列入重点监管行业或监管对象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公司外的企业年审可免交审计报告,信用良好企业更可享受免审待遇;企业股权质押登记费、自主创业工商管理费、农民个体经营管理费等工商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免;新办中小企业或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减半收取;中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凡商贸流通服务型企业、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举办的加工型劳动服务企业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农村举办企业吸纳返乡民工就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28、创造优良的政务环境。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重新认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实行登记备案,由备案部门实施跟踪管理;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按法规规定执行,但前置审批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唐山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服务热线与后台体系,提供及时、准确、便于操作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融资、技术创新、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专业信息,并联通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用户需求,为全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一站式服务,使资本与企业项目实现“无断点对接”。
认真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诉处理规定,依法协调处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行政效能监督,每年由纪委监察部门组织中小企业对管理、服务部门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与部门业绩考核挂钩,对评议结果差且投诉多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对投诉多且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作人员,依照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完善提升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
29、完善创业代理机构。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和提升社会中介公益性的服务,由政府出资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诊断、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专利、政务代理等服务,期限1-2年。
30、加强人才培训。采取因地制宜、多层次、多形式的方法,全方位开展创业者、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五支队伍的培训。其费用由同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1、建立完善创业咨询机构。各级政府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两支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管理、政策、融资、法律、技术咨询等服务,解决企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创业辅导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建立市、县网络管理咨询系统,设立网上专家服务系统,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服务,支持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的社会咨询和认证机构,为各类中小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32、加大信息服务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通过电子服务网免费开展政务服务,发布政策信息,代办行政审批业务;免费开展商务服务,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推介企业产品,进行网上交易服务;免费开展网上项目服务,投资指导,发布各行业前沿技术和最新科研成果、投资融资项目和产权交易与合作项目,适时发布中小企业投资指导目录,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免费开展网上人才供求和法律咨询服务。
33、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用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定期开展信用优良企业评价认定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布,并积极向各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积极推荐,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
十一、推动中小企业科学发展
34、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中小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参与科学发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探索科学发展模式,建立科学发展制度,全面增强企业的以人为本意识、核心竞争意识、资源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引导中小企业走“重技术、树品牌、优结构、强管理”的科学发展之路。
35、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创新制度。围绕打造七大主导产业链,改进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利用产业技术路线图加强对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加强与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的合作交流,将产学研重点向企业倾斜,推动产学研成果加速转化与应用。市中小企业、挖潜改造、节能、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专项资企,优先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项目,加快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采用节水、节能、节材以及综合利用三废新工艺。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加快公司制改造,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逐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公司和集团。
36、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加强与大企业、大集团的协作。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进行产业、产品上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协作关系,相互之间形成较强的生产配套关系,推动全市主导产业链向产业集群方向发展,形成良性的企业生态。
37、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其自觉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质量技术、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施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工程,动员和引导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商业道德,承担信用责任,诚信践约,公平交易,争做“重合同、守信誉”的优秀企业;大力加强中小企业诚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38、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和指导中小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职业健康;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引导其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企业公民。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39、组建相应组织机构。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唐山市中小企业振兴领导小组,建立中小企业政策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促局。各县(市)区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室牵头组建唐山市中小企业振兴政策研究与督查工作组,具体负责振兴举措的完善与督促落实。
40、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帮扶活动。从市四大班子领导做起,每人与一家中小企业“结对子”,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及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41、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的监测与分析。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小企业培育信息库,将有品牌有市场有技术、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统计入库,并将入库企业名单汇总上报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在2009年上半年建立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并按月上报,为完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42、编制发布中小企业发展指南。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立足我市实际,结合市场需求,征询金融机构意见,编制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动态指南,引导社会投资投向,降低中小企业创业的前期成本。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动态指南要重点倡导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企业配套协作、城镇新型社区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要简明介绍相关政策,并辅之以实际案例、预算评估、风险分析、用工要求等。指南要通过新闻媒介、辑印出版、网络公开、现场宣讲等方式,面向全社会广泛推介。
43、加强中小企发展的舆论宣传。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中小企业振兴主题,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机遇,系统解读国家和省市扶持中小企业振兴的各项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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