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前,全省原民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做好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现就各地遇到的几项普遍性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养老补贴发放时间问题
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在认定工作自查、复查结束后,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补贴。各地最晚于2014年春节前进入养老补贴发放阶段。
二、关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师是否享受养老补贴问题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师,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相关政策,不属于原民师养老补贴适用范围,不再认定教龄。
2、以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民师,可以先进行教龄认定,待本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自愿申请,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原民师养老补贴中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3、今后遇国家和我省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及原民师养老补贴政策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三、关于个别漏报补报原民师的认定问题
对于个别漏报、补报原民师的认定申请,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2014年5月1日截止后,可在当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公示。对于漏报、补报人员的认定要严格审查、充分公示、严防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漏报、补报人员县级认定结果要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的认定结果要报省教育厅审查批准。
四、关于建立查处追责长效机制问题
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保留三年。对于群众反映原民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要迅速组织力量认真核查,一经查实要及时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级举报电话为0371—69158242、69691668。各省辖市、县(市、区)设立举报电话后要及时报省养老补贴办公室备案。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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