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批转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扩内需促增长实施土地供应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汴政[ 2009 ] 70号
颁布日期:2009-06-25失效日期:2010-05-0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批转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扩内需促增长实施土地供应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汴政[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扩内需促增长实施土地供应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扩内需促增长实施土地供应优惠政策的

意见

(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扩内需、促增长”的总体要求,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在我市城市老城区范围内实施以下土地供应优惠政策:

一、实施用地预申请制度。国土部门将土地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及地块信息等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用地申请,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明确用地需求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国土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其签订土地预出让协议,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竞买时,可按其承诺的土地价格报价。

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在当前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10%,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可按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三、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采取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50%,余额可分期支付,不计利息,但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土地出让合同中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约定。

上述政策执行有效期限自2009年5月1日始至2010年5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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