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随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8日
随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物价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鄂政发〔2010〕7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鄂价办〔2011〕83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知》(鄂价法规〔2012〕113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推进我市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平价商店(包括超市及集贸市场平价区,以下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扶持下,以企业自主投资经营为主,同时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的商店。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常波动时期,平价商店按照政府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市场价格的导向作用。
平价商店建设是全市“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实行价格调控的重要载体。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短期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维护生产经营者利益与保障居民消费需求相结合”的要求,坚持“成熟一家、建立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加强规范、务求实效。
二、基本形式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形式
1、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平价商店。
2、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产品平价专卖区。
3、在城市集贸市场建立农产品直销区。
(二)建设目标
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各县、市、区城区推广建设平价商店。经营品种主要是蔬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副产品,今后逐步扩展到其他生活必需品。2012年,初步建立7家平价商店,其中:市本级2家、曾都区2家、广水市2家、随县1家。
在今年平价商店建设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今后视情况适度扩大覆盖范围。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建立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其稳价惠民作用。
三、准入、退出机制
(一)资质条件
1、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依托社区设立的平价商店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方米;超市设立的平价区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经营的品种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蔬菜、肉类、水产品等为主)。
4、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农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二)设立程序
1、拟设立平价商店的单位和组织,应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
2、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商务、农业等部门对设立平价商店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统一颁发牌证,并将设立情况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平价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地物价、商务部门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并收回牌证,停止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不正常经营或者未按规定经营平价商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2、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经营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四、扶持政策和企业责任
(一)扶持政策
1、实行绿色通道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对进入平价商店销售的运输(配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费发放特别通行证,允许日夜通行和停靠。
2、实行价费优惠政策。清理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在职权范围内适当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享受与农贸市场相同的价格优惠政策;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平价商店,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行资金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对考核验收通过并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挂牌的平价商店,统一实行开办补贴,其补贴资金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中支付。当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责任
1、平价商店经营实行目录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品种目录,并根据季节不同适时调整品种目录。平价商店和超市平价区蔬菜目录品种分别不少于15种,平价商店和超市平价区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2、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地产蔬菜零售价格要低于周边市场同品种平均零售价格的15%以上,经营的外地调入蔬菜零售价格要略低于周边市场平均零售价格水平。超市平价区每天还须提供不少于5个蔬菜品种以低于每500克1元的价格销售。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
3、公示价格优惠承诺。各平价商店必须实行明码实价制度,凡考核验收合格的平价商店自动成为价格监测点,并承担价格监测预警义务。各平价商店要落实人员负责每天周边集贸市场的采集工作,并与本企业实行平价销售品种价格进行对比,同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将两者价格对比情况进行公布。各平价商店应设立平价销售商品每日进销存台帐资料,并于每月底前向物价部门上报月销售情况。
五、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
(一)所有经审核挂牌的平价商店均应统一使用物价、商务部门颁发的标牌和标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价格主管部门以协议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的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平价商店在价格发生异动时能够承担起稳价惠民的责任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应补贴。
(三)物价、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目录内品种的价格监测,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引导市场价格预期,确保稳价惠民责任得到落实,加强对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六、强化组织领导与考核
(一)明确工作职责
平价商店的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各项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物价要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服务、监督考核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平价商店的行业指导;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蔬菜基地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工作;工商部门要对平价商店的开办提供便利;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及时兑现各项补贴奖励资金和减税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切实把平价商店建设作为一项“稳物价、惠民生”的民心工程抓实抓好。
(二)细化工作考核
各地要把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纳入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工作考核和奖惩办法,建立对平价商店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开办者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台帐、经营品种数量统计、质量监督检验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扶持政策,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注重探索创新
各地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实际,在支持平价商店建设、政策扶持、公共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大胆实践和探索,创造性地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圆满实现全市“稳价格、惠民生”的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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