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1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3〕11号),进一步提升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和服务效益,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不仅是农业抗旱和森林防(灭)火等防灾减灾的需要,也是加强水资源安全保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的需要,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县两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建设。健全咸宁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作业装备系统、效益评估系统和作业保障系统。市、县两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方案,统筹规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完备作业条件预报系统、移动作业指挥系统,优化作业指挥流程。建立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对空作业监控与空域申请系统,提高作业效率。
三、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气象部门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可行性方案的拟定、论证,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技术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规划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及时、无偿提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参与人工影响天气方案的制定;科技部门负责将人工影响天气列入科技进步发展规划,支持、安排人工影响天气方面的科研课题;公安部门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场安全保障工作,协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生态环境方面的气象灾害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冰雪、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损失情况;各级新闻媒体负责协助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公告发布和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配置和基地建设,围绕重点领域服务的需要,以项目建设为载体,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能力。根据《湖北省气象局咸宁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咸宁市气象现代化建设》合作协议,争取项目资金,加快推进暴雨外场试验基地、人工增雨抗旱基地、人工增雨生态保障基地和金沙大气本底站建设。加快作业装备的更新换代,推广使用自动化程度高、作业性能强的新型地面作业装备,提高地面作业工作站装备自动化程度。
五、做好重点领域作业服务。针对重要农事季节、农作物生长发育需水关键期,适时启动人工增雨抗旱作业,为粮食高产、稳产提供优质服务;加大云水资源开发力度,根据需要,在部分大中型水库汇水区,实施增蓄性人工增雨常态化作业,有效增加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做好应急保障服务,围绕森林火险火灾、空气严重污染等突发事件以及长时间高温,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启动人工增雨应急作业;在装备、技术、气象条件具备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适时开展局部人工消云减雨作业,保障重大活动顺利开展。
六、健全规章制度。建立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严格、措施到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严格人工影响天气操作规程,认真执行装备年审检修、作业公告、作业空域申报、弹药储运管理等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重点环节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杜绝发生责任性事故。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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