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奖惩资金考核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奖惩资金考核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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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奖惩资金考核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奖惩资金考核兑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宜昌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河流保护管理,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湖北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重点河流断面(以下简称断面)水质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河流水质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河流水环境保护负总责。
第四条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杆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
断面水质考核指标的目标值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目标责任书》和《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等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断面水质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
断面水质每月监测的21项指标全部达到考核目标值时,确定其月度监测达标。如有一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考核目标值时,将其与入境断面指标对比,若其保持不变或优于入境断面指标,确定其月度监测达标;若其中任一指标劣于入境断面指标,确定其月度监测不达标。
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断面水质每项考核指标年均值都达到考核目标值,且全年月度监测达标率在90%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断面水质任一考核指标年均值未达到考核目标值,或者全年月度监测达标率低于60%的,确定为不合格;其余确定为合格。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管理,作为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对于全部断面水质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断面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县市区政府要在30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同一断面累计3次月度监测不达标的,从下一个月开始,对该断面上游流域控制单元实行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限批预警,预警期2个月;累计5次月度监测不达标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从下一个月开始,对该断面上游流域控制单元实行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限批(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直至断面水质稳定达标3个月后取消限批。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断面设置、数据质量保证、水质月度监测评估及年度考核,并通报评估和考核结果。
重点河流名称、考核断面名称,被考核县市区及考核目标值,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公布。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奖惩资金
考核兑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激励机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参照《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奖惩资金(以下简称奖惩资金)是根据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的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为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奖惩。对县市2016年度暂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考核指标,2017年起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为考核指标。
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实确认的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由市环境保护局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县市区奖惩资金计算方法:
m=m1+m2
其中,m1是以PM10为考核指标计算的奖惩资金,方法如下:
m1=(A目标—A本年)×k+(A上年—A本年)÷2×k
m2是以PM2.5为考核指标计算的奖惩资金,方法如下:
m2=(B上年—B本年)÷2×k
参数说明:m—某一县市区年度奖惩资金。m为正值时,是市政府奖励给县市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m为负值时,是县市区向市政府缴纳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k—奖惩标准,为30万元/(微克/立方米);
A目标—PM10本年度目标值,由市政府根据国家考核目标值确定;
A本年—PM10本年度实际值;
A上年—PM10上年度实际值;
B上年—PM2.5上年度实际值;
B本年—PM2.5本年度实际值;
PM10、PM2.5以微克/立方米计。
第六条对各县市区年度奖惩资金之和(M=∑m各县市区)确定限值(N),若M>N或M<-N时,则按M=N或M=-N重新确定奖惩标准(k),再按重新确定的k值计算各县市区的年度奖惩资金(m)。
第七条PM10、PM2.5年平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县市区,若按上述方法计算结果为负值,不缴纳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第八条对各县市区的奖惩资金实行按年考核、结算。
市环境保护局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核。市级财政按照市政府审核后的结果对完成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发放奖励资金;需要缴纳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县市区政府,须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将资金上缴市级财政;逾期不缴的,由市级财政通过年度结算等方式予以扣缴。
第九条市政府收取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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