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民政局文号:潭民发[2012]41号
颁布日期:2012-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

民政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资金。民政部门作为这些资金的管理者,如何管好用好这些资金是其工作的核心,同时这也是政府关注、百姓关心的大事。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湘民办发[2007]52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结合本市民政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能够评价和监督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带来切实有效的社会效益,保证民政的各项资金能够规范化、合法化的使用,促进民政事业稳步向前发展。

(二)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能够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减少资金使用的风险,避免挪用、挤占等违规、违纪的不良现象发生,确保资金能够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爱护,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能够转换财务职能,用更为科学的管理型取代传统的核算型,让财务部门从单纯的算账、报账工作中解脱出来,参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决策以及监督工作。

二、严格执行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

(一)救灾资金

1、救灾资金的用途

(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央下拨的专项救灾资金用于安排遭受洪涝、风雹、干旱和地质等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民住、医和抢救、转移、安置灾民、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加工、采购、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支出。

(2)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省、市、县、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遭受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民吃、穿、住、医以及救灾物资采购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支出。

2、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工作经费,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平均分配。救灾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管理使用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的有关使用操作规程执行。

(二)优抚事业费

1、优抚事业费的用途

(1)死亡抚恤金:用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2)伤残抚恤金:用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的残疾抚恤金和各种伤残人员按相关规定政策享受的护理费、住房维修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器械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补助支出。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用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生活及住房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补助支出,以及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人员和烈士子女的老年生活补助。

(4)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用于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创办的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优抚事业的设施维修改造及住院对象生活、医疗补助;褒扬烈士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

(5)义务兵优待金:用于现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补助支出。

(6)拥军优属经费: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方面的支出。

(7)重点优抚对象的临时救助经费:用于重点优抚对象中特困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死亡丧葬补助等。

(8)优抚对象慰问及复员军人信访维稳。

(9)其他优抚支出: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2、切实加强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管理。当年自然减员经费应集中使用,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切实将自然减员经费用到优抚对象身上,把自然减员经费管好、用好。对优抚对象中自然减员的人员经费,除按规定发足规定月份的丧葬费外,要及时注销和上报,不允许再继续冒领或以他人顶替领取,如有发生,责令退回所领经费,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3、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

(三)退役安置事业费

退役安置事业费的用途

1、退伍军人安置经费:用于当年退伍回乡困难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以及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就业安置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支出。

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用于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及无军籍职工安置的生活补助支出。

3、其他退役安置: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四)社会福利事业费

社会福利事业费的用途

1、儿童福利费:用于对孤残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老年福利费:用于对老年人(如居家养老),特别是五保老人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以及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支出。

3、殡葬经费:用于享受政策补助的火化、运输费补助,以及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及维护的支出。

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用于乡镇街道及村级敬老院,社会办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5、其他社会福利支出: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五)城乡低保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1、城乡低保资金的用途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用于保障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方面的支出。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用于保障失地无业农民、生活不能自理的弱智和重度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农村绝对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方面的支出。

2、低保资金只能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救助,不准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低保工作部门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应列入县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配套经费预算,由当地财政解决。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从上级下拨的低保资金中开支低保工作经费,也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3、民政部门应设立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和专帐,用于核算低保资金的发放情况。

4、城乡低保资金一律实行县(区)银行打卡社会化发放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在发放低保资金时,要严格执行三对照的制度,即对照发放名单、对照保障人数、对照每户的补助金额,一律通过银行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低保资金发放须由低保对象本人在低保资金发放表上签名(盖章),一式四份,县级民政、财政、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各保存一份。

(六)其他农村社会救济经费

1、其他农村社会救济经费的用途

(1)五保供养经费:用于除已领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外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救济方面的支出。

(2)精减退职救济金:用于对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补助支出。

(3)其他农村社会救济:用于其他特困农村居民、特困农村低保对象以及残疾人的临时一次性救济补助支出,以及麻疯病人的生活救济补助支出。

2、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金按季发放。在每季度初,县级民政局负责核准本季度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人数,提出用款申请,交财政局安排资金。

(2)五保金拨付方式:五保金由县级财政局拨付到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结算资金专户。集中供养且已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由市民政局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其他对象由各乡镇社会救助站负责发放。

(七)其他城镇社会救济经费

其他城镇社会救济经费的用途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用于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支出。

2、其他城镇社会救济经费:用于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对象的补助,以及贫困对象的临时救济支出,包括用于城镇特困低保对象的一次性临时救济支出。

(八)城乡医疗救助金

1、城乡医疗救助经费用途

(1)农村医疗救助经费:①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购药实施门诊救助;③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2)城市医疗救助经费:①资助低保户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对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购药实施门诊救助;③对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3)优抚医疗救助经费:用于优抚对象中大病患者的临时医疗救助支出。

2、救助对象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时,医疗救助金直接按比例由医院扣减,医院另行与县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结算。

3、对未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还未开展“五位一体”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县区的救助对象,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村(居)核实证明签署意见后,附住院发票(或医保、新农合核销发票的复印件),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站初审后,送县(市)民政局审批返回乡镇(街道)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发放。

(九)城乡临时社会救助资金

1、城乡临时社会救助资金用途

救急救难,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灾害引起的暂时性基本生活、就医、就学困难。

2、城乡临时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作为救助基金。

(十)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经费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经费的用途

1、行政区划经费:用于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维护以及区划调整等方面的支出。

2、地名管理经费:用于村、街道、巷等地方的命名及门牌号码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十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经费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经费的用途

1、基层政权建设经费:用于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等方面的支出。

2、社区建设经费:用于城乡社区各类基础公益设施建设以及维护、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十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1、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用途: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及慈善机构,如孤儿院、敬老院、养老院、光荣院等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支持社区建设,资助社会特困弱势群体及社会关注且有利于弘扬扶贫济困和慈善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城乡困难户及优抚对象大病医疗和经过政府依法批准的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2、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

(十三)慈善捐赠资金

慈善捐赠资金的用途

1、慈善资金:由慈善部门通过募集和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用于政府兴办的乡村扶贫攻坚项目、赈济灾民、资助贫困学生,扶助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等社会福利机构等方面的支出。

2、捐赠资金:本级接收的用于救灾、扶贫、助孤、济困等方面的救助支出。

三、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专款专用。所有民政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只能按指定用途和指定的对象发放,决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2、公示公开。在发放救灾、低保等款物时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时段、救助数量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设立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专账、建立救助款物发放台账和花名册,以备核查。

3、集体研究。所有民政专项资金分配由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和依据,与计财部门会商,经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并作好会议纪录备查。

4、及时备案。所有民政资金分配结果(正式文件)必须及时报上级民政业务、计财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坚持专项检查制度

1、各级民政局每年要对本级上一年度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下一级民政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一次督查,并将自查和督查结果上报上一级民政业务、计财和纪检监察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从源头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2、市民政局每半年组织力量对各(区)县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民政局每半年集中组织力量对乡、镇、街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和通报乡镇党委、政府。

(三)坚持科学化管理

县(市)区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的计财部门都应装配民政财务管理系统软件,使用更为科学、现代的方式实现对民政资金的系统化、信息化管理;社会化发放民政专项补助资金,各个县(市)区的民政局都应该公开向社会招标信誉好、网点多、服务热情,设备设施先进、齐全的银行,由银行直接向每位具有资金领取权限的人发放储蓄卡。

(四)坚持程序化管理

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细节都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方式向社会公示、向受助对象公示,且公示时间必须达到十五天以上。于此同时还要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大众对其中的一些没有落实的事项进行举报,对去向不明的资金款项及时追踪调查,惩处相关人员。

(五)坚持层级化管理

市民政局对县(市)区民政局民政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县(市)区民政局每季度向市民政局上报民政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使用情况,接受市民政局监督;县(市)区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民政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民政所每季度向县级民政局上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县级民政局的监督。

(六)严格把控资金审批

想要保证民政专项资金能够切实落到实处,就必须在资金调用的每个环节都严格把关。首先是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保证符合政策条件的人能够踏入享受补助资金的第一道门;二是审核关。街道、社区或是乡镇的相关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入户调查工作,严格对申请资金补助的对象提出是否符合受扶持条件的审核意见。三是审批关。所有民政资金自行的发放都必须经县(市)区的民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局领导除了要进一步地审查申请补助的对象是不是符合条件外,还要严格、仔细的审查民政资金使用上是否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以及是否存在违规乱纪的现象。第四是廉政关。社区居委、村委,街道、乡镇办事处,县(市)区的民政局相关领导以及业务工作人员在报批民政对象补助的时候要实事求是,不得徇私情,不可优亲厚友,疏人亲己,更加不能贪污、挪用、截留、冒领资金款项,如有以上情况发生,一经查出,必将严惩不贷!

(七)保障民政工作经费的足额到位

市、县、乡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年民政工作安排与各级财政部门衔接沟通,将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安排中,确保各级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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