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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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作用,大力统筹城乡发展,切实增强各级规划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法定性,促进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级规划统筹机制,促进园区规划协调发展
1.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范围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全面统筹,城乡法定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等,均须按规定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2.下位规划必须服从上位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高新区、经开区、示范区等所有园区的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科学编制园区规划。
3.项目必须服从规划。一是按照“先规划、后项目”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要加快综合交通、环境保护、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地下空间、商业网点等专项规划及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实现法定规划的体系化和全覆盖,并以规划为龙头,科学指导项目建设。二是所有规划编制工作均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扩大公众参与度,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规划论证和协调,确保各园区规划之间、各类规划之间有效对接。三是各园区编制的各类法定规划,应纳入全市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各园区管委会在每年年底前要将规划编制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未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自行编制或调整法定规划。
4.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城市“两区”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规划管理“五个统一”,即统一按一张城市总体规划图实施、统一按一个标准审批项目、统一由一个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统一发放许可证件、统一许可证件编号和档案管理、统一由市城乡规划局对各园区规划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行政审批行使最终纠错权。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两区”范围各园区规划审批权限
(一)各园区需报市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规划事项
1.各园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编制的园区总体规划、园区各类专业和专项规划、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上规划的修改;
2.园区沿湘江风光带地段和城市公园、广场、主干道大型交叉口及对外交通门户等城市重要节点周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园区重要公共建设项目和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3.园区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用地项目规划条件;
4.高新区内用地15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选址和用地,园区内城市主干道两厢占地2公顷以上及其他地段占地5公顷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主干道两厢建筑高度50米以上及所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建筑的建设方案。
(二)各园区负责审批管理的规划事项
1.根据已批准的上位规划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已编制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用地项目规划条件;
3.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内除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项目之外的项目规划审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和规划条件核实;
4.高新区内的工业项目、国土报批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所有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由园区规划分局先审批,再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三、加大规划编制投入,优先保障公共设施配套
各级各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要加大规划编制经费投入,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编制经费足额保障到位。各园区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要优先保障各项公共设施的配套,制定好地下管网、公共停车站(场)、教育设施、环卫设施、农贸市场、社区用房等的规划实施方案、建设保障措施和使用管理办法,着力提高市民生活保障水平,营造宜居宜业环境。
四、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建立各园区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园区管委会应严格贯彻规划“五个统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园区规划部门依法行政;各园区负责审批管理的规划事项,其许可证书由市城乡规划局进行统一编号并统一发放,各园区要分别在项目办理许可和竣工核实后3个月内将相关资料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要在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各园区应严格实施审定的园区规划,注重科学决策,坚持规划公示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2.建立对园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制度。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每年对各园区规划实施情况督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市城乡规划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监管。
五、原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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