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网络问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网络问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网络问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

湘西自治州网络问政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网络问政平台运行管理,更好地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切实解决群众诉求,使网络问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提高网络问政实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问政工作,是指公众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向我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或投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向公众进行来信答复、民意征集、网上调查听证、在线访谈等网络互动交流活动。

第三条湘西自治州网络问政平台(e.xxz.gov.cn)依托州政府门户网站(www.xxz.gov.cn),整合设置问政论坛、政府微博、政府微信、嘉宾访谈、建言献策、民意征集、网上调查、民生服务等栏目。鼓励公众以网民身份通过各个栏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湘西自治州网络问政平台是全州各级政府及部门开展网络问政工作的统一官方平台,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在商业网站开展网络问政工作。

各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原则上不再新建网络问政平台,统一调用湘西自治州网络问政平台县市板块。

第四条湘西自治州网络问政平台由州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级政府及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工作。

第五条网络问政工作原则如下:

(一)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办理网民来信。

(二)注重实效原则。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行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予以处理解决,确保取得实效。

(三)快捷高效原则。对公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六条网络问政平台受理下列问政内容:

(一)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生问题等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政务咨询;

(三)对民生服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投诉。

第七条网络问政平台对以下内容不予受理:

(一)举报单位或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涉及信访处理的;

(三)涉及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四)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五)反映问题内容不清的。

对不予受理的信件,承办单位应回复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公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文明上网,不得利用网络问政平台散布谣言、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信件处理。网络问政信件包括问政论坛、政府微博、政府微信、民意征集、网上调查等板块的来信和留言(帖子)。各级政府及部门是网络问政的主体,要及时做好网民来信的办理和回复工作。

(一)问政论坛来信留言。对湘西自治州网络问政平台(e.xxz.gov.cn)论坛收到的各类来信留言要及时进行回复,原则上在网民来信留言后(以各级政府及部门收件日期计算)5个工作日内向网民作出回复。特殊信件进行如下处理:

1、涉及多部门的来信留言。一是由首问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二是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网络问政工作例会,对涉及多部门的来信留言进行协调。

2、要求不公开的来信留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为来信留言人保守秘密,不得扩散。

3、非受理范围的来信留言。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收到非受理范围来信留言对网民作出合理解释。

4、退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来信留言,收件部门需说明理由并经州电子政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退回或转给其它相应部门处理。

5、申请延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遇到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复杂问题可向州电子政务办公室申请延时,但须作初步回复。

(二)政务微博及微信来信留言。开通政务微博和微信的单位要及时查看和回复网民的留言和评论。

(三)民意征集及网上调查。州政府重要决策、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可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事宜也可在网络问政平台上进行。通过民意征集及网上调查等栏目收集到的信息,经进行汇总分析后,应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第十条监督检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对网络问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问责。

(一)州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对网络问政处理回复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二)出现以下情况的单位,作出扣分处理。

1、超过办理期限未处理和回复的;

2、对网民反映的职责范围内问题,不落实、应付推诿、回复严重超时的。

(三)在信件处理中,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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