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意见》(湘发〔2010〕1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为总体要求,按照“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要求,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目标,全面摸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底数,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工作要求

市、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办”)及其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一)以证管人

1、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证》。

2、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信息采集核实后,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按程序报送公安机关制作发放《居住证》。

3、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和《居住证》发放应在受理暂住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和办理《居住证》实行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和拒绝办理。

4、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教育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方面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权益。市、县综治、公安、财政、地税、工商、计生、房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措施和办法,确保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得到落实。

5、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流动人口办理子女就学、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社会保障、计生服务、法律援助等应核验《居住证》。对未办理《居住证》的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现居住地社区流动人口站,并督促其办理《居住证》。

6、《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身份证明,除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收缴。

(二)以房管人

1、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实行房屋中介公司管理模式。市、县房产部门要出台具体措施,规范和管理房屋出租中介公司,整合出租房屋资源,方便房主出租和承租人租赁房屋,减少和杜绝私自房屋出租行为。积极探索由中介公司进行统筹管理、掌握和报告房屋出租信息的新机制,实现通过房租中介(物业)公司,达到管理房屋出租、管理流动人口的目的。

2、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人应查明承租人的真实身份或承租人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在承租人入住时应登记其信息,督促承租人按规定申领《居住证》。房屋出租人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和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条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配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3、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出租的治安管理责任,每年定期与社区流动人口站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发现可疑人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预防出租房屋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安全事故。

4、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租赁人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每年定期与所在地街道(社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房屋出租计划生育责任书》,预防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生育行为。

5、房屋出租人资产经营性收入应依法登记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有关税收。收取承租人收入款项时,应向承租人开具正式发票,承租人未取得发票的,应向当地地税机关报告。

6、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使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以业管人

1、依托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民间组织,对流动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进行集中管理。对从事工商业、娱乐业、建筑业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商场、旅馆、洗浴场所、歌舞厅、网吧、影视厅、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砖窑、煤矿等经营者实行实名制管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合营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做好本单位(企业)内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单位(企业)法人代表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3、流动人口来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许可手续和在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及本地居住证明,有关部门应凭居住证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4、流动人口受聘于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用人单位应在受聘之日起做好人员信息登记,核实真实身份,并将信息报送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站)进行登记和信息录入,督促受聘人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

5、用人单位应负责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每年与公安机关签订《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否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7、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街道门牌号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城区街道名称和居民门牌号码,对拆迁和新建的房屋及时更换和安装门牌号码,确保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准确登记。

三、健全机制

(一)建立协管员队伍

协管员队伍是社区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主力军,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由政府出资、社区管理、流动人口办考核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大的社区配备4至5名,小的社区配备2至3名,乡镇所辖社区服务中心站至少配备1名流动人口协管员。协管员队伍进驻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统一管理,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协助流动人口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录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流动人口办负责制订对协管员信息采集录入情况的考核标准,及时考核,奖罚兑现。各县区协管员队伍名单及经费保障情况及时上报市流动人口办。

(二)健全工作模式

依托社区、村委会等基层治保力量,落实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各县区都要建立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五级责任链,即办事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1名社区民警、3至5名协管员、1名计生专干)—居民小组长(内保单位治安负责人)—楼栋长(片长、点长)—房主。

1、对出租房屋房主实行“捆绑式”管理。房主负责在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对承租人口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可疑情况,若发生违法犯罪案件,房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栋长(片长、点长)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理、登记工作,完成居民小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3、内保单位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清理、登记、造册;负责治安责任书的签订;协助地税、房产等部门收取房屋租赁税费。居民小组长负责收集整理栋长报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负责本责任区出租屋、流动人口的清理、登记、造册工作和流动人口居住证的领取发放工作,并向流动人口服务站报送相关资料。

4、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的协管员和社区民警,在社区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长、栋长(片长、点长)的管理和工作考核,提出具体的奖惩建议;负责出租屋的登记录入工作;负责宾馆、旅馆业的实名登记检查督促工作。流动人口服务站工作人员负责绘制《“以房管人”平面示意图》和《房屋租用动态图》;负责为居民小组长、栋长提供工作所需的证件、表格等,做好保障工作。

5、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公安派出所组织领导社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犯罪案(事)件。

(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各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会议联席机制、互通情报和信息共享机制。要根据公安、人口计生、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需求,以社区为信息采集基本单位,按照统一采集、统一录入、统一管理、分别使用、分类扩充的工作要求,全面采集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信息,实现社区工作资源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

(四)强化经费保障机制

制定和出台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财政政策和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支持协助相关部门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障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并加强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四、落实奖罚

(一)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

1、要加强对小旅馆的登记管理,及时录入住宿人员信息,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提供或举报不按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由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房主或举报人(楼栋长、居民小组长、单位治安负责人)、中介机构的处罚或奖励。

3、各地要根据经费情况对居住证的办理和发放按每一证一元的标准,奖给社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的工作人员,由社区从群防群治经费中列支。

(二)严格责任追究

1、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生产经营企业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2、暂住登记责任人申报暂住登记信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重新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依照《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3、房屋出租人、单位、生产经营企业不履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发生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作为社区协管员和社区民警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与工作经费挂钩。对工作不力或因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漏管、失控而酿成重大事件、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应依法依规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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