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引进总部经济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引进总部经济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四政办发〔201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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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引进总部经济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引进总部经济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四平市引进总部经济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推进四平市总部经济发展,调动各地、各部门引进总部经济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四平市行政区域外(简称“四平域外”)的总部经济引进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简称“四平域内”)落户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三经办负责引进总部企业工作的认定、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总部企业的认定类型:
(一)域外品牌、名牌规模企业在东北设立的营销、分销、结算中心落户四平的企业;
(二)域外从事文化、艺术设计、工程咨询等服务业规模企业在四平落户的区域总部企业;
(三)域外大宗产品销售采购落户四平的结算企业;
(四)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二级分支机构;
(五)生产经营活动区域不小于吉林省行政区域的一般独立法人企业;
(六)以四平市续存企业为主体,协调四平域外同行企业在四平市设定的经营结算机构。
上述六款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四平市,并对四平域外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七)一次性缴税入四平市库的企业。
第五条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
设立属于第四条前(六)项情形的企业和机构,由引进部门引领企业设立代理人到市政府三经办确认并登记,由市政府三经办协同代理人办理前置许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事项。
属于第四条第(七)项情形的企业,由引进部门或第三人会同纳税人携完税凭证,到市政府三经办确认。
第六条申请“总部企业”需向市政府三经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部企业申请认定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名单和相关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之间关系和纳税办法。
第七条一次性缴税企业,只对其所缴税款的来源和凭证进行认定。
第八条引进总部企业兑现奖励主要包括:
(一)四平域内的总部企业,以其在四平域外的总部企业协调的税收收入;
(二)跨境工程和劳务从企业总部协调的税收收入;
(三)从四平域外生产经营企业协调的税收收入;
(四)其他非应缴纳四平域内的税收收入。
第九条设立引进总部经济专项奖励资金。参照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对引进部门实行奖励和补贴。
第十条奖励补贴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引进并落户四平市区的总部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全部予以返还,对引进部门和个人的奖励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对市直各部门,按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核拨发展总部经济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补贴。部门可以对引进总部企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发展总部经济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补贴,由市政府三经办确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对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引进总部企业的,由部门之间协商确定发展总部经济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补贴分配意见后,按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三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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