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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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通市政明电【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和人社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导向,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促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尽快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着力保障城乡居民就业的基本需求,逐步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坚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可持续。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均等化。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三、工作任务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3)组织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特殊群体就业;(4)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和公益性岗位;(5)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6)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7)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8)开展创业服务;(9)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实施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10)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11)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12)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13)就业信息监测失业动态监测预警;(14)对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服务事项。
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统筹规划。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统筹规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布局,统一服务体系和服务流程,推进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二)加强公共就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类工作机构和服务实体,按照资源整合、统筹管理的要求,以现有机构和服务场所为基础,进行整合加强,理顺工作职能,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
(三)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现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更名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地已经建立的基层所(站),要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切实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没有建立相应机构的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障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就业服务交流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1.各地要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1)基本支出: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持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具体内容由市(州)、县(市)财政、人社部门确定。(2)项目支出: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就业服务交流活动、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
2.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机构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职能和任务确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3.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扶持力度。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方式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
4.强化基层服务平台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按照吉人社联字〔2013〕63号文件规定,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照各所(站)辖区人口和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核定额度。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挤占挪用基层平台工作经费。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各级人社部门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弄虚作假。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监管。各级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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