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推进全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提高对大力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促进人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经过长期努力,我市学前教育得到较大发展,但目前仍是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环节,面临着许多困难、存在诸多问题,还很不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和促进人全面发展的需要。

县级政府是发展和管理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新时期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和谐通化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和要求。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以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注重“保基本、广覆盖、多形式”,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事业规划、资源配置、监管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坚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各方面条件,努力提供方便就近、安全适合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多样化需求。坚持以幼儿为本,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教,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坚持统筹规划,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

(三)学前教育发展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基础,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加快幼儿园建设,形成“保基本、广覆盖、多形式”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到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依托公办幼儿园开展早期教育;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7%以上,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城区和县镇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县城和乡(镇)建立早教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到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7%以上,高质量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完善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体系。

二、加强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地方要加快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改建、扩建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大力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和农村集体组织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其教育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保障范围。

(五)加大城区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时,要根据省里的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切实做到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方案等由规划部门会同区教育部门共同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已建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由所在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新建或改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市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适度扩大现有公办幼儿园规模,通过资源整合、扩建等途径,增加现有公办幼儿园学位。结合城市发展情况,以区政府投资为主,市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城区合适位置规划新建、改建公办幼儿园,全面满足城区幼儿入园需求。

(六)加大县城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各县(市)政府要把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扩大资源和规范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小区规划、审批和验收等各个环节落实配套幼儿园建设政策,建好、用好和管好县城小区配套幼儿园,确保小区适龄儿童“有园上”、“上得起”。根据学前教育需求情况,规划新建、改建一批公办幼儿园。2013年年底之前,每个县城至少办好1所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1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2015年年底之前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幼儿园布局,至少办好3所省级或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七)大力发展乡村公办学前教育。推行以政府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多元化办园模式。大力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改建、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鼓励公办中心幼儿园在村里举办分园(班),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教育质量统一评估)运行模式。着力推进村级幼儿园建设,本着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就近方便的原则,改建、扩建、新建一批村幼儿园,切实解决农村幼儿“无园上”问题。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幼儿园,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2013年前,每个乡(镇)办好1所中心幼儿园;2015年前,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乡(镇)和较大行政村独立办幼儿园,较小的村设立分园(班);到2020年,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骨干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

(八)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要求,尽快制定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有效机制。保障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动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合作办园、集团化发展。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自愿捐助幼儿园。

(九)完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各地要统筹教育、卫生、妇联等力量,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各类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面向0至3岁婴幼儿家长开展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开展公益性0至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幼儿园给予经费支持。

三、完善投入机制,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

(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地要在不断增加教育总体投入的基础上,切实增加学前教育投入。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几年要有明显提高。严格执行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支持公办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完善学前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公用经费保障办法,保证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县级财政要设立幼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管理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落实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十一)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由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幼儿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投入机制。按照国家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逐步减轻幼儿家庭学前教育负担。

(十二)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好、用好上级学前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健全机制,加强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继续办好三年制中等师范学前教育专业,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开办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和高中毕业起点三年制专科学前教育专业。把幼儿园教师在职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市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的业务培训。要重视优秀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工作,鼓励幼儿园教师取得更高学历。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满足幼儿园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积极组织实施教师能力提升专项计划,通过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实施市级和县级教研、开展园本教研、举办竞赛等活动,锻炼提高幼儿园教师保育能力。

(十四)健全幼儿园教师补充机制。调整、用足省里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配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其他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人员配备。

(十五)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等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均须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十六)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切实维护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继续教育、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十七)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要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注重让幼儿在与同伴和成人的积极交往中,通过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童年,促进个性健康发展。健全家庭教育指导网络,加强对科学育儿的指导,密切幼儿园和家庭的保教合作。

(十八)强化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学前教育研究机构建设,充实学前教育研究人员,加强学前教育科研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不同年龄层次、不同特点的幼儿保教方法。

(十九)更新学前教育观念。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和质量观,引导家长更新教育观念,尊重儿童的天性和认知发展规律,珍惜童年生活的独特价值,支持幼儿园开展科学保教,自觉抵制违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六、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办园行为

(二十)加强幼儿园准入和登记管理。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园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办法,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强化幼儿园资质动态监管。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到当地编制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加强对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管。对有资质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对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十一)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强化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类幼儿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师生一日活动过程的安全防范;食品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设置专兼职保教人员,建立各种卫生保健管理登记和报告等制度。

(二十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规范幼儿园教育行为,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依法批准,任何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科研、训练基地,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加社会性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园参加展示、比赛、评比等活动;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幼儿园都不得擅自组织教师、幼儿参加其他部门及社会团体、个人举办的活动。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幼儿学籍管理。完善幼儿园教师用书审定制度,严禁向幼儿推销各类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的指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学前教育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三)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教育部门要履行好主管职责,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对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物价部门要加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财政部门要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执行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方面的政策;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保证学前教育发展的师资需求;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公用事业、电力、建设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水、气、电、暖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在三年内,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学前教育需求。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实际,科学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严格遵循有关标准建设好幼儿园园舍、完善幼儿园装备、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规模,新建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2个班360人。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二十五)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有计划地开展随机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地落实三年行动计划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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