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文号:抚政发〔2009〕13号
颁布日期:2009-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抚政发〔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营造有利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化危机、渡难关、保增长、促发展的环境,实现2009年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的各项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如下:

一、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按人均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经企业申请,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降低企业通过“招拍挂”土地竞买保证金80%,减少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

四、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按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对企业技术改造,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分之五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再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加万分之二。

五、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备案,市统计局认定,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间企业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第一年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六、对2009年荣获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荣获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对中省直企业采购本市产品,按新增采购额1‰进行奖励。对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本市企业在评标项目商务部分总分值中加5%;市名牌、著名商标加8%;省名牌、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加10%。

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以单一货币出资且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设立登记或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出具银行的资金证明即可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1000万元以上,有三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总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拥有驰名和著名商标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有2个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九、对响应政府号召,2009年由原停产恢复生产的困难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在年检时不受影响;对2009年到期的企业银行贷款,企业在办理贷款展期、贷款转期、收回再贷业务时,贷款额小于或等于原贷款额的,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登记费用,只收取出具相关手续和凭证的工本费;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含上述其他贷款业务超原贷款额部分)的,减半收取登记等环节的费用。企业办理贷款时,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公证。

十、搭建产业融资平台,整合国有优良资产,组建注册10亿元资本的工业发展投融资公司,为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产业集群载体服务。

以上各项政策,仅适用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政策有效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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