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推进全盟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推进全盟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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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推进全盟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抢抓战略机遇,推进我盟风电和光电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能源压力日趋严峻的形势下,加快发展风电和光电产业等新能源产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我盟风能和光能资源丰富,拥有发展风电、光电、光热产业得天独厚的条件,加快培植壮大风电和光电产业,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拉动新材料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渠道,解决民生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加快我盟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新的产业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另一方面,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能够提供更加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保障,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产业布局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及相关产业,推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我盟能源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新能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开发。
坚持政策扶持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下,通过制定我盟的优惠政策和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相结合,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坚持大规模集中式开发和因地制宜分散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源赋存条件,既利用我盟广阔的土地资源,加快规模化风电、太阳能集中开发步伐,充分利用好风、光资源。
坚持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既重视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也要加快相关配套的材料及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发展,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整体产业优势。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盟风电新增装机230万千瓦,光伏发电新增装机100万千瓦。到2020年,全盟风电装机达到45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达到430万千瓦。
(四)产业布局
我盟编制完成的《阿拉善盟"十一五"及2020年风力发电发展规划》,共规划了8个风电场:阿左旗孪井滩风电场、阿左旗巴彦诺尔公呼和陶日盖风电场、阿左旗苏宏图风电场、额济纳旗居延海风电场、阿右旗陆家井风电场、阿右旗雅布赖风电场、阿左旗巴润别立风电场、额济纳旗达来库布风电场。
我盟编制完成的《阿拉善盟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规划了巴彦浩特、吉兰泰、巴彦诺尔公、敖伦布拉格、腾格里、苏宏图、额肯呼都格、雅布赖、阿拉腾敖包、达来库布、居延海、乌斯太、孪井滩等13个光电场。
三、加快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推进措施
(一)加强对风电和光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加快发展全盟风电和光电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盟风电和光电产业等新能源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研究解决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跟踪行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产业发展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汇总整理和发布行业相关信息。
(二)加快风电和太阳能并网发电规模化建设
全盟风电项目的开发按照盟行政公署批准的《阿拉善盟"十一五"及2020年风力发电发展规划》实施,光电项目开发按《阿拉善盟太阳能发电规划》实施。对于已规划的适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光能资源区域要集中开发,统筹建设,鼓励多个风电光电企业在同一规划区域内建设风电光电项目,积极推动单个风电场开发规模化,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向国家争取风电、光电发电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利用荒漠、戈壁、荒滩等空闲土地投资建设大型并网风电发电、光热发电项目。统筹全盟风能、太阳能资源,鼓励现有风电场建设风光互补发电项目。
(三)提高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开展分散式接入以及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连续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申请开展大、中型风电场前期工作,企业净资产总额须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投产风电装机规模不得低于50万千瓦。
对风电项目实行引进负荷与项目风资源配置相结合的机制,凡引进1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项目的,项目投产后同意配置10万千瓦以下规模风能资源。鼓励火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机组为风电调峰,鼓励抽水蓄能等多种风电调峰手段,根据调峰增加的接入容量配置风资源。鼓励企业自用和外送专用通道外送电风电项目。
光电项目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
凡在阿盟境内测风和测光的企业,符合准入标准并与当地政府签订风能光能资源开发协议,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同意意见后,由盟发改委批准实施。并按照国家《气象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当地主管机构汇交测风和测光数据,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测风和测光数据进行审核。鼓励企业进行测风和测光,在详实测风资料和充分科学论证基础上,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获得风电场和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未经授权机关许可,不得进行开发权转让。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风电项目,须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风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请报告》。报告中须载明开发企业简介、拟开发项目选址情况、项目满12个月的10-70米测风资料分析评价、拟接入电网条件分析等。
(五)建立健全促进风电发展的管理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对风电项目核准的各项规定,从事风电场建设或者风能资源勘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对风电开发企业与地方政府签约后6个月内不开展测风、测风18个月不申请配置风资源、配置风资源1年不开展核准申请工作、项目核准后2年不进行建设的项目,收回其开发权,对于已开展前期工作的企业,由各旗区政府参照此规定清理整顿。为防止风电开发企业垄断风资源和"跑马圈地"的现象发生,开展前期工作企业需向发改委交纳项目建设保证金,待项目开工后返还企业。项目建设要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建立项目进展情况及发电量月报制度,每月上旬报盟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向盟发展改革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光电项目参照执行。
(六)推动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
在风电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和扶持风电装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技术引进再创新等方式,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先进风机产品。加强风机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配套产品企业以及科研单位的合作,以整机带配套,不断提升风电关键设备、核心部件的本地化率。鼓励盟内风电开发项目优先使用盟内制造的风机。以技术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为依托,建立风电机组整机及主要零配件的研发和制造基地,不断提升风电产业整体水平。
(七)积极推进太阳能配套产业发展
加强太阳能光伏、光热材料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提高太阳能产业配套能力。鼓励光热、光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安装和推广应用。在现有多晶硅产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硅材料一光伏电池一光伏发电"光伏产业链。鼓励光伏材料制造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建设单晶硅、多晶硅、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使光伏产业成为我盟新能源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在切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支持风电、光伏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盟内风电光电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搭建、技术研发以及技术成果产业化等项目给予补助,对引进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对我盟风电装备和光电设备企业的支持。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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