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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文号:呼政发〔2015〕1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污染黄标车限行禁行范围的通告
呼政发〔2015〕1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主要区域内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继续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232号)中“对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含保障城市生产生活运行必要的车辆),早7时30分至晚21时,禁止在二环路以内行驶”之规定。
二、自2015年4月1日起,黄标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城市一环路(含)范围以内行驶。
三、本通告所指“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发放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其为“黄标车”。
四、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及军车不在限行之内。
六、本《通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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