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发〔2016〕10号
颁布日期:2016-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政发〔2016〕10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升我市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9年7月8日印发的《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乌政发〔2009〕93号)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9日

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9年7月8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第93号文件发布2016年2月29日重新修订)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乌兰察布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快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项分为: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四)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人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五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知识创新中,获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技术创新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

(一)研究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三)在引进技术、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四)科技成果上升为技术标准的;

(五)在实施技术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

第七条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的;

(二)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引进推广和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乌兰察布市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乌兰察布市科学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第九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奖励一次,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数量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按比例确定。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组织)。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条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1、市直有关委、办、局;

2、高等院校;

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实行限额推荐。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

1、市直各有关委、办、局;

2、高等院校;

3、各旗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乌兰察布市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所在地旗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也可以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选和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提供的推荐材料真实、有效且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申报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依法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第十三条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若干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初评和复评。

第十五条奖励委员会对各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终评,确定获奖项目、获奖人及授奖等级。

第十六条奖励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获奖人员和项目,在媒体上进行3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8万元/项,二等奖5万元/项,三等奖3万元/项;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2万元/人;科技合作奖5万元/项。

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推荐、审评、授予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开评年度当年一季度征集项目,次年初颁奖。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与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2009年7月8日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乌政发〔2009〕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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