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发〔2012〕113号
颁布日期:2012-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2〕11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乌兰察布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园林城市考评办法》、《自治区级园林城市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宜居、宜业、生态型城镇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良好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建成自治区园林城市,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主要目标

中心城区2012年建成“自治区园林城市”,各旗县市政府所在地争创自治区园林县城。

(一)综合管理目标:强化组织保障、资金保障,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义务植树等各项园林绿化制度,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水平,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二)绿地建设目标: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精心实施各类园林绿化工程。2012年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8%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达到90%和75%以上,其它各项绿化建设指标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三)建设管控目标:加强公园、绿地、水体、风景名胜区等管理,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制定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加强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小区建设和管理,绿化达标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均达到50%以上。

(四)生态环境目标:加强大气、水体等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城市湿地资源。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推进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推广节能建筑,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2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70万平方米。

(六)市政设施目标: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燃气普及率,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8辆(标台)以上,城市主次干道灯光亮灯率达到97%以上,用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

(七)人居环境目标:加大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全力完成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大力实施城中村改造,提高宜居水平。

三、申报实施步骤

(一)申报准备阶段(4月10日一5月31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召开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动员大会,全面分解落实创建任务,基本完成基础资料和数据考察搜集工作,做好前期准备,组织宣传动员。

(二)强化实施阶段(6月1日一6月30月)。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强化各项工作任务,对照《自治区级园林城市标准》,加大园林绿化等各项工作力度,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统计相关数据,完成基础资料搜集和整理编辑,准备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相关资料。

(三)自检自查阶段(7月1日一7月31日)。责任单位按照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分解的任务,逐项开展自检自查,查遗补漏,逐步完善,全面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四)迎检验收阶段(8月1日一8月31日)。全面做好各项迎检准备,申请专家委员会对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各项建设工程和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五)强化动态管理阶段。建成自治区园林城市后,各地各部门要对照相关标准,适时进行自查,继续加强建设与管理,使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平,提升档次,确保自治区园林城市荣誉称号名副其实。

四、工作任务

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全市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

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我市改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的有效工作载体;是我市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提升我市投资环境和整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落实、协调推进,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确保按期实现创建目标。

(二)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向更高水平跨越,为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是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我们要将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与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有机结合,互相促进,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加快建设“三个基地”(能源、化工、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打造“三个中心”(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现代化区域性物流中心、区域性草原文化旅游度假中心)。着力扩大投入,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着力培育壮大现代产业体系,增强综合经济实力;着力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加快富民强市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向更高水平跨越。

(三)加强综合管理工作

1、尽快编制完善相关规划。

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在7月20日前完成《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中要做到公园绿地建设任务近远期相结合、工程项目大中小综合考虑、景观设计点线面合理布局。同时,林业和文化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和中心城区文物古迹及周边环境整治规划。

2.严格执行规划和各项制度。

严格执行《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在中心城区尽快建成一批功能完备、生态效应突出的综合性市级公园。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环城林带规划控制,增强城市绿地布局的系统性,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园林绿化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市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实行绿化设计专项审查,竣工时实行绿化专项验收;凡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能交付使用。制定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义务植树等各项园林绿化制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3.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研工作。

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水平,引导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积极推广应用园林绿化各项科研成果。打造一批公园、道路、出入口、防护绿带精品工程,提高我市景观、生物、生态多样性水平。优先选择对当地土壤、气候有较强适应性的乡土植物用于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合理引进新植物品种,合理搭配乔、灌、草。推广绿化节水技术,道路铺装采用渗水材料,建设雨水回收和中水利用设施,大力推广滴灌、喷灌技术,降低城市绿化养护成本,改善微生态环境。

4.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随着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要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解决好“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机制,推进城市精细化、法制化和数字化管理,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市容市貌专项整治,强化各类管网、道路、无障碍设施及公园绿地的维护保养,加强小区安保管理和物业管理,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控工作

继续加大园林绿化投资建设力度,全力推进白泉山、卧龙山生态公园等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加强道路绿化设计和绿化建设,形成林荫路系统,重点抓好出入城市主干道防护绿带建设,对已成型的道路继续提档增绿,努力提高现有成型道路绿化覆盖率和生态景观效果。加强文物、旅游景点周边环境治理,为美化城市增添新景观。保护好古树及名贵树种资源。推进霸王河景观工程、南沙河水体景观工程、白海子湿地公园等河湖沿岸绿化建设。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外围,建设防护绿地,增强城市环境防护能力。市内各单位、居住小区要加大庭院绿化美化工作力度。加强对市内各单位、居住小区庭院绿化美化监督和服务,评选并命名一批中心城区“园林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努力提高全社会绿化水平。大力推进生产绿地建设,提高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

(五)加大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力度

健全完善供水网络,全面提高出厂水质,加快红海子水源地扩建、小贲红加压站改造、一二水厂远程控制系统和南马桥加压站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充分利用陕京四线天然气管道途径我市并在我市开口供气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燃气工程投资和建设力度,提高燃气普及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增加公交线路,加大公交车更新力度。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大力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和节能改造,新建小区大力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大旧有小区整治力度;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和CL建筑体系。

(六)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保护

加强空气污染源监管,确保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加强河道两岸排污企业监管,杜绝污水直排入河。高度重视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对中心城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登记汇总,实施有效保护;对古树名木进行全面的普查登记,建立完整的古树名木档案。继续深化“物业管理年”活动,强化和规范物业管理;优化城镇环境,加大对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力度。

(七)加大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的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街道横幅和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宣传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市民和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制作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专题片。

五、保障措施

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精心组织部署,全市整体联动,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

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是推进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完成创建任务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市政府成立“乌兰察布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组,实行集中办公。

(二)保障经费投入

市、区两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治区园林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经费投入。对城市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倡“社会绿化社会办”,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办法,进行市场融资,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美化城市环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小区(开发企业)要自筹资金,抓好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绿化建设任务。市、区两级财政要在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编制“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建立园林绿化管护经费良性增长机制。

(三)落实规划和土地条件

规划部门要全面完成满足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的园林绿化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要积极办理各项用地手续。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原则上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城郊绿化和城市周边道路绿化用地,采取租赁或征用方式解决。规划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和审批新建项目时一律按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审核,在审批旧城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建筑容积率,增加绿化和休闲场所用地。

(四)加强舆论宣传

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动态性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创建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市民、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和积极配合,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活动中,形成全民重视、全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五)严格督查考核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检查通报各责任部门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定期对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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