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0]217号
颁布日期:2010-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

青海是资源型省份,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加强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水平,对促进优势资源转化,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资源配置工作,明确资源配置的工作程序,形成资源配置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置范围

(一)国家出资探明可供开发的大、中型煤、金、铜、铅、锌、铁等矿种的矿产地;

(二)小型以上钾、锂、锶、硼等盐湖矿产和镍、铬、锰等我省紧缺矿种的矿产地;

(三)具有较大找矿潜力的勘查区。

二、配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

(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规划;

(三)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三、配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二)坚持资源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坚持资源配置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四、配置内容

(一)研究确定重要矿产资源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

(二)研究确定重要矿产资源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研究确定为循环经济项目、资源深加工、延伸产业链项目矿产资源的配置;

(四)研究确定为大型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的配置;

(五)研究确定为重要非资源类项目补偿矿产资源的配置。

五、配置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统筹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提出配置矿产资源的准入条件意见;

(二)省经委负责组织编制重要矿产资源产业规划,提出拟配置矿产资源产业延伸、综合利用、技术路线等要求,提出下游产业项目和准入条件意见,核定产业项目资源需求量;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出重要矿产资源的可供开采总量、合理开采规模、矿业权设置意见;

(四)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提出项目地区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配置程序

(一)企业提出重要资源配置申请的,由企业事先征求资源所在地州(地、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以重要矿产资源招商引资的,由招商引资单位事先征求资源所在地州(地、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三)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州(地、市)政府、省级部门及企业提出的资源配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审定。对全省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审定。

七、配置监督

(一)省监察部门负责重要矿产资源配置过程的监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地方政府对配置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按要求实施勘查开发项目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报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

(三)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未经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不得与企业或个人签定渉及重要矿产资源配置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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